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13.8) 0.70
63(66)、110 1.50
220 3.00
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1 工作票制度;
§3.1.2 工作许可制度;
§3.1.3 工作监护制度;
§3.1.4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1 停电;
§4.1.2 验电;
§4.1.3 接地;
§4.1.4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上述措施由运行人员或有权执行操作的人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