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法治管理。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基层电力企业要树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管理为主、以事前为主、以预防为主的理念,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加强建章立制管理,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工作,建立规章制度应避免随意性,并根据不同的情况适时兴建、修订和废止,建立与本单位规章制度编制的程序,规章制度发布前经过法律审查,并由领导签发,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新建、修订、废止或解释时应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发布后应公开张贴,并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加强合同管理,基层电力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关,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防止无效合同,避免合同纠纷,减少企业损失;加强纠纷案件管理,基层电力企业可根据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在总结案件办理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实行案件定期分析制度和报告制度,规定出报案、办案、结案要求和考核奖惩等一般程序,有效地促进企业法律纠纷的协调处理和预防工作,为维护企业权益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明确法律事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和兼职人员,要加大对法律事务工作的投入,保障法律事务工作经费。基层电力企业应建立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在参与和处理企业重大决策、改制改组、重大合同审核、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时的权限和程序,提高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
有效防范触电事故发生。基层电力企业应有的放矢地做好触电人身损害事故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加强对电力架空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减少触电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台区、钓鱼场所等事故易发地段,设置永久性标志,并注意及时维护、管理与更换;重视漏电保护装置的管理,基层电力企业农电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电员的管理,将末级保护的维护明确列入工作范围,加强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和正确动作率的管理,减少触电事故发生;加强触电案件现场证据收集工作,发生触电事故后,基层电力企业涉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安全管理部门报案,涉案单位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积极配合公安及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案件现场调查工作,同时开展现场证据收集及保护工作,向知情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对现场环境拍照留存,书面记录、提取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对收集的证据建立专门档案统一管理。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近年来,劳动用工中产生的问题已成为基层电力企业的主要矛盾之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降低用工风险,势在必行。重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签订工作,无论何种用工形式都要签订书面劳动及劳务合同,劳动者及劳务提供者的工作岗位、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绩效考核方式约定具体明确;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签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协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如劳动者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及时对该劳动者发放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书必须送达给劳动者本人,协议书、送达回证以及经济补偿金发放凭证应当建档备查;做好劳动合同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与统计报表制度,对于员工的已经工作年限、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次数(尤其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已签订劳动合同次数)、现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等信息,要在劳动管理台账与统计报表中明确体现;做好特殊用工管理工作,严格限制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对确因工作需要使用退休返聘人员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劳务报酬、工伤处理等内容,避免发生争议,对于不同用工方式的劳动者不能混岗工作,避免产生同工同酬的劳资纠纷;严格执行内部退养制度,经营状况良好的单位不能实行内部退养,对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单位,可以采取裁员或者其他待岗方式安置富余人员,如确实需要内部退养,只有距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富余人员,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单位才可批准实施内部退养;劳动规章制度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制定并公示,对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可以采取将规章制度发送给员工征求意见,使其订立的制度合法,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后,既可以在主要工作场所张贴公示,拍照留存,也可以要求员工在发放表上签名证明已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