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分级配电。即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
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3、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得超过5M。
4、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5、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6、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宜小于0.6M,大于1.5M。
7、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8、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损坏、不合格的电器。
10、每台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及插座。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11、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潮湿、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12、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13、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出口应设在箱底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14、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杆销连接。
15、所有配电箱,及箱内电器开关,插座插头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张贴日常检查、维修记录表。
16、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经常保持清洁,也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
17、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