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
(二)在承包方队伍进入生产现场前,需经发包方三级安全教育和交底工作。三级交底工作完成后,由安监部办理准入手续,凭证件出入厂区;发包方相关配合班组办理完工作票手续并进行全员危险点交底和签字后承包方人员方可入场施工。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三)发包方工程具体负责部门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四)发包方有关职能部门、安监部、车间及承包方安全监察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特别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督,发现承包方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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