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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05日

  我国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个方针是由原来的“以防为主,以消为辅”演变而来的,它继承了原方针的基本精神,更加准确和科学地表达了“防”和“消”的关系,正确地反映了同火灾作斗争的基本规律。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不论在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具体行动上,都要把火灾的预防工作放在首位,贯彻落实各项防火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切实有效地防止火灾的发生。同时,由于消防安全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以及每个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就必须在工作中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宣传和教育群众,使消防工作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所谓防消结合,是指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扑救两者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也就是在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各项灭火准备工作,以便在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予以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减少人员伤亡,有效地保护公民生命、国家和公民财产的安全。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就是要把火灾预防工作放在消防安全工作的首位,同时也应把消防组织的建设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等消防设施的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真正把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偏废任何一个。
  事实上,防和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防是消的先决条件,是做事故前的工作,防火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不发生或少发生火灾事故;消是防的补救措施,是做事故后的工作,目的在于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防和消是达到消防安全的两种手段,二者相互联系,互相渗透,防中有消,消中有防。如在防火措施上采取的备置灭火器材、储备消防用水;在建筑布局上留出防火间距、保证道路畅通等措施都是为“消”做准备。另外,在扑救火灾的同时,查明火源位置、着火物质的性能、燃烧产物状况、火势蔓延的途径、建筑物的构造特点以及毗连状况和起火原因等,都是为了总结经验,制定预防火灾的措施。因此,“重防轻消”或“重消轻防”的观念或做法都是片面的,也是不可取的。
  总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是几十年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只要我们认真贯彻这一方针,坚持“先其未然而防之,发而止之而救之,行而责之而戒之”的“防为上、救次之、责为下”的原则。消防安全工作就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就能有效地防止和控制火灾的发生。
  四、消防安全工作的原则
  (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其他工作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应当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这个原则是周恩来总理提出来的,它明确了企业生产中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其基本含义就是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只有安全才能促进生产。实质上,安全与生产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安全,正常的生产就没有保障;离开了生产讲安全,安全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企业单位要把抓生产与抓安全统一起来,端正消防安全的指导思想,摆正消防安全与企业生产、经销、工作的关系,自觉地、主动地解决好消防安全与生产经营的矛盾,从而保证消防安全为企业生产和经营发挥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所谓“属地管理为主”,是指无论什么企业或单位,其消防安全工作均由其所在地的政府为主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的消防工作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消防工作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是毛泽东同志早就要求我党在一切实际工作中都必须实行的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是多年来我国消防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由消防工作既有较强的法制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又有广泛的群众性、社会性的本质所决定的。消防工作没有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没有专门机关的管理,就会放任自流,火灾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会失去基础,就会丧失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因此,消防工作应当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火灾预防方面,社会各单位和广大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要有消防安全意识,懂得消防安全知识,掌握自防自救的基本技能,积极纠正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纠正和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热情服务,努力为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排除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是在灭火救援方面,任何人发现火灾都要立即报警,火灾发生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积极参加和支援灭火。火灾扑灭后,有关单位和人员还应当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防队来说,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迅速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并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所谓“谁主管,谁负责”,简单释义就是谁抓哪项工作,谁就应对哪项工作负责。对消防工作而言,就是说谁是哪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谁就应对哪个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某项工作的领导人,要对自己主管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以至每个职工,都要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其含义有以下五点:
  1.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自己负责,公安消防机关负有监督和检查指导之责。
  2.各级公司、局和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作为法定代表人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是当然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一名副职具体负责对消防安全的管理,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一把手,对消防安全的责任不能变。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3.局、公司、单位内的各个业务部门,要按业务分工,对所分管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要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4.企业单位中各分公司、子公司、车间领导、工段领导或分厂领导,要对所辖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
  5.班、组是企业单位最基层的组织,是同火灾作斗争的第一线。班、组长作为最基层的负责人,应当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要教育和组织本班组的全体职工认真做好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所谓“谁主管,谁负责”,其实质就是逐级负责制,在消防工作中就是我们常说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即:纵向层层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横向分工把关,分线负责,形成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交错的严密的防火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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