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报告程序
1.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在当日(或当班)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厂安技部门;
2.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由企业负责人立即用快速报告办法(电话、电报、电传),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织,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3.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具体的讲,企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要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须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相并作详细说明。
二、事故调查程序
1. 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劳动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劳动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市)一级劳动部门参加事故调查。上级劳动部门委托下级劳动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一级;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省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
(4)无主管部门或一起事故涉及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组织调查;
(5)按照规定的调查组参加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事故调查时,已组成调查组仍合法进行调查工作;
(6)对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有的还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1995年2月,由劳动部负责组织的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正式成立,聘请各有关方面的安全专家,专家组的任务是:参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对事故隐患评估和安全技术咨询工作。各省市亦可效仿,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省的专家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对事故隐患评估和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活动;
2. 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按《规定》;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