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实行<现场起吊作业安全检查>制度:
检查时应认真作好记录,填写内容主要包括:吊具名称规格,允许起重量,起吊装置名称,额定起重量,索具名称规格,允许起重量,吊物名称,重量,工作地点等。
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根据起吊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吊具和索具,其允许起重能力必须大于物件的重量并有一定的余量。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过安全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2) 钢丝绳无断丝,断股,严重磨损等现象;
(3) 吊索外观完,无破损,安全标签无损坏,U形螺栓外观完整,无缺损,安全标签无损坏,截面满足荷重要求:
(4) 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做到四角吊挂,平衡起吊,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牵绳,各拟、连接点应牢固可靠;
(5) 起吊工作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 起吊时必须将绳索挂在设备的全部专用起吊点处(如吊耳,吊鼻,吊孔,牛腿),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应小于120度,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7) 绳,链,吊索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防止损坏吊件,吊具与吊索,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8)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条铅线上,使吊物处于稳定平衡的状态;
(9) 禁止司机或其他人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严禁司机或其他人员停留在吊物下方。起吊重物时,工作人员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0) 起吊前应对吊物经过的路线及放置地点进行检查确认,做好安全警示及准备工作,发现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联系指挥或操作人员;
(11) 捆绑后留出的绳头必须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防止吊物移动时,挂住沿途人员或物件;
(12) 同时吊运2件以上重物时,要保持平衡,捆扎牢固,不得相互碰撞;
(13) 起吊重物就位前,要垫好衬木或支撑,保持平衡;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于司机或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好支撑装置;
(14) 卸下运输车辆上的吊物,要注意观察中心是否平稳,确认不致倾倒时,方可松绑卸物;
(15) 工作结束后,所使用的绳索吊具应放置在规定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