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人行通道、梯子、平台、栏杆:
(1)人行通道
1) 大中型厂(矿)区的主干道两侧应设人行道。
2) 生产车间厂房内应设安全走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m,两侧用宽8cm的黄色油漆标明。
3) 带式输送机应根据需要设人行过桥.一般应每隔30m~70m设一座人行过桥。
4) 轧钢生产线的辊道,在人员需要横跨的地方,应设能隔热的人行过桥,必要时人行过桥应设防护网或做成封闭式过桥。
5)人行过桥、临空走道及平台的净高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及检修,宜不低于2.2m。
(2)梯子
1) 高处作业场所和需经常登高检修的设备、设施,宜安设钢梯。
2). 钢梯的设计,必须符合GB134053.1~4053.2《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3) 钢直梯的攀登高度一般不应超过9m,超过9m时,应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钢斜梯的梯高一般不大于5m,大于5m时必须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斜梯上方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9m。
(3)平台
1) 平台的位置和尺寸,应便于人员通行、操作和检修。
2)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设计,必须符合GB13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规定。
3) 平台应有防滑措施,室外平台还应有排雨水措施。应尽量减少室外梯子、平台。
(4)防护栏杆、防护屏与保护罩
1) 平台、架空走道、人行通道和有坠落危险的梯子、坑池边、升降口、安装孔等场所,必须设防护栏杆、围栏或盖板。梯子、坑池口、升降孔、安装孔等应避开人行通道。
2)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应遵守GB3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3)有可能对人体产生机械伤害(无防护罩的旋转体、连续可移动的机械设备等)、灼烫、腐蚀、触电等的危险场所,必须设防护屏。
4) 防护屏的设计必须符合GB8197《防护屏安全要求》的规定。
5)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和危险部分,都必须设置防护罩。
6) 防护罩的设计必须符合GB819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的规定。
7) 平台、走道和梯子的上方有可触及的电缆线、酸碱液、高温管道以及高温材料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触电、防漏、隔热等安全设施。
8) 火焰清理机、砂轮机等有火花飞出的设备和矫直机等可能有物件移位、飞出的设备,必须设防护罩或档板。
9) 设备水平移动所形成的开口处,应设置随设备移动的罩体,或设置易于拆卸的盖板,或不妨碍作业的栏杆。
10) 往复运动的机械有危及人体安全的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4防火防爆
(1)防火
1) 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BJ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2) 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布置应满足消防要求,保证消防车道畅通。通达厂房、仓库和可燃原料堆场的消防车道也可利用交通运输道路,其宽度应不小于3.5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根据所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3)厂区及厂房、库房应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路系统和消火栓,消火栓应有足够的水量和水压。
4)厂房、库房、站房、地下室的安全出口应不小于两个。安全疏散距离和楼梯、走道及门的宽度必须符合防火规范,安全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
5)库房内物品应分类存储,并按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存放油类和化工产品等易燃物质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采取相适应的灭火措施。
6)液氧泵和氧压机的厂房与有明火作业的车间毗邻时,其毗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7)地下油库、用可燃油作为介质的液压站、大中型计算机房应在控制室设可靠准确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小型计算机房应配备灭火装置。
8)电缆隧道、电缆井应避开高温、燃爆地段。大中型电缆隧道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装置,采取相适应的灭火措施。
9)所有电缆隧道、电缆通道应每隔70m设一道防火隔墙。电缆井每隔6m~8m采用防火堵料封堵。电缆穿过电器室的墙壁、顶棚、楼板或穿出配电柜时也应用防火堵料封堵。有可能被钢水、铁水溅到的电缆构筑物应采用耐火材料防护。
10)高炉炉顶、出铁场、炼钢及连铸的活动烟囱、滑动水口开闭、引锭、液压剪等的液压设备应采用阻燃或不燃的液压介质。
11)煤气、氢气、氧气和乙炔气管道系统,应设专供氨气或其它惰化气体吹扫、置换的设施及灭火设施。乙炔气不得用水蒸汽吹扫、置换。煤气管道用蒸汽吹扫和置换必须设逆止阀。
12)煤气、氧气、氢气、乙炔气等燃气管道和燃料油管道严禁通过值班室、控制室和休息室等非生产用房,避免在铁水、铸锭、切头及铁路运行线路的上方布置,否则,应采取加高或防护隔热等措施。
13)厂房内的各种可燃气体管道不得与起重设备的裸露滑触线布置在同一侧。
14)工厂主变压器或大于8000KVA的变压器。应设油温检测器,在室内设置时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其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送到消防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
(2)防液体金属和熔渣爆炸
1) 冶炼炉和加热炉窑的水冷却设施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抗震性和严密性,保持冷却水流畅。设备的总水管处必须设进出水温度、压力、流量等监控和报警设施。
2)存放和运输液体金属与溶渣的场所不得有易积水的坑、沟等,如生产上需要设置地面沟或坑等,则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并保证干燥。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以上。
(3)防气体和粉尘爆炸
1)可燃气体管道的末端、隔断装置前和最高处都必须设放散管,放散管上应设取样头,放散管的高度应符合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放散管的直径,应根据供气量确定。
2)可燃气体管道的法兰、煤气设备的轴封应十分严密。大中型水封设施应设专用供水管道,保证在5min—15min内灌满,在供水管道前后两道闸阀之间还应设逆止阀。
3)煤气及可燃气体的鼓风机房和一次仪表室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机械通风,安装一氧化碳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可燃气体的生产、储存、灌装区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
5)可燃气体生产厂房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聚积的措施。
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宜采用轻质屋盖,厂房上部应通风良好。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甲类厂房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不宜设地沟。
6)应控制生产工艺中铝、镁、钙、锰、硅、电石等粉尘和煤粉的飞扬。粉碎作业宜远距离或在隔离防护室内操作。作业场所必须通风良好。
7)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密闭装置或循环系统,应采取充氮气的措施,其设备和进出料口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存在可燃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生产区域,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及电气设施的选用应执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
9)存在可燃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生产厂房应设泄爆孔,泄爆孔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道路,并应靠近易发生爆炸部位。
10)爆破器材的加工、储存和运输,应符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5 电气安全
(1)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JBJ6《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高温车间应采用阻燃电缆及其它防烧毁电缆的措施。
(2)电力设备应接地或接零,并应符合GBJ65《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保护措施应与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协调配合。
(3)临时性及移动设备(含手持电动工具及插座)的供电,应采用漏电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措施。
(4)在TN—C—S系统中PEN线分为PE线和N线后,N线应对地绝缘,不得与PE线合并或互换;为避免PE线和N线混淆,PE线和PEN线应有黄绿相间的色标,N线采用淡蓝色标以示区别。
为了避免混淆造成事故,上述两种颜色不能标在其他用途的导体上。
(5)保护导体与导体的材料相同时,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可直接选用表1中的数据,当材料不相同时,则应按相同导电能力换算。
表1 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的确定
系统的相导体截面S |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Sp |
S≤16 16<S≤35 35<S | Sp=S Sp=16 Sp=S/2 |
(6)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作业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必须选用相应级别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7)车间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根据表2的要求选用。
表2 照明灯具的选用
设置场所环境情况 | 选用灯具 |
存在腐蚀性气体、蒸汽或特别潮湿 | 封闭式煤具或防水灯具 |
存在爆炸气体或粉尘 | 防爆型灯具 |
易受机构损伤和振动较大 | 带保护网灯具或采取防振措施 |
(8)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不应超过12V。
(9)电缆沟、电缆隧道应有防水措施,厂房内的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宜设自动排水泵。
(10)电气室、变压器室、电缆隧道等的窗和通风孔应敷设钢丝网以防小动物窜入。应采取措施防止老鼠咬啮电缆。
6 燃气安全
(1)煤气
1)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有可能泄漏煤气和有人员操作的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固定监测装置,并宜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2)经常放散煤气的放散管应设自动点火装置和灭火设施。有分配支管的部位应设阀门隔断装置。
3)采用气体燃料的炉窑,应有完备的控制系统,并设低压报警、自动切断和充气、吹扫装置,并应有防止煤气窜入蒸汽管道的控制措施。
(2)氢气、氮气
1)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7次。
2)氢气站内所有电器设施必须有良好的绝缘保护。氢气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必须密封良好;易泄漏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3)生产、使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场所和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
4)氮压机应有完善的保护系统,氮气管道不得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3)乙炔气
1)乙炔站宜靠近主要用户,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交通要道处。
2)布置在氧气站区域的乙炔站应位于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电石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电石库地坪标高应大于当地暴雨每小时最大积水深度。
4)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排风机等工艺设备及工艺管道和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电石破碎系统应有除尘装置,产生乙炔气后的电石废料应有电石废料处理设施。
5)乙炔瓶集中供气的汇流排间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供气量小于10m
3/h的乙炔汇流排间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邻建造,其毗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汇流排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