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可以抽取的,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
(1)优先抽取有颜色、颜色较深、生产工艺较复杂的主导产品;
(2)优先抽取S/V最大的产品(即相同工艺和形状中容积较小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详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 1 | 橡胶密封件 | 高压锅密封圈10个(件) 其他橡胶密封件20个(件) | 高压锅密封圈8个(件) 其他橡胶密封件16个(件) | 高压锅密封圈2个(件) 其他橡胶密封件4个(件) |
| 2 | 食品接触用橡胶餐食具 | 刮刀、硅胶铲、冰格、蛋糕模12个(件) 哺喂勺16个(件) | 刮刀、硅胶铲、冰格、蛋糕模10个(件) 哺喂勺12个(件) | 刮刀、硅胶铲、冰格、蛋糕模2个(件) 哺喂勺4个(件) |
| 3 | 其他食品接触用橡胶制品 | 16个 | 12个 | 4个 |
| 注:抽取样品的总面积不少于16dm2,检测样品总面积不少于14dm2,备样样品的总面积不少于2dm2,抽样数量可根据单个样品面积大小进行调整,保证满足检验需求,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抽样个(件)数。 | ||||
2 检验依据
表2 食品接触用橡胶制品产品检验项目、依据和方法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11-2023 GB 4806.11-2016 GB 4806.16-2025 | GB 4806.11-2023 GB 4806.11-2016 GB 4806.16-2025 | |
| 2 | 总迁移量 | GB 4806.11-2023 GB 4806.11-2016 GB 4806.16-2025 | GB 31604.8-2021 | |
| 3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4806.11-2023 GB 4806.11-2016 GB 4806.16-2025 | GB 31604.2-2016 | |
| 4 | 重金属(以Pb计) | GB 4806.11-2023 GB 4806.11-2016 GB 4806.16-2025 | GB 31604.9-2016 | |
| 5 | 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 | GB 4806.11-2023 | GB 31604.52—2021 | |
| 注: 1、GB 4806.11-2016标准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或经硫化的热塑性弹性体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部分被 GB 4806.11-2023代替。 2、硅橡胶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仍执行GB 4806.11-2016。 3、GB 4806.16-2025于2026年9月2日代替GB4806.11-2016关于硅橡胶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要求。 4、因为流通领域无法让生产企业确定产品的预期使用情况,故流通领域上抽取的产品迁移条件按照10%乙醇,70℃,2h重复浸泡三次实验。 |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11-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GB 4806.1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本标准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包括经硫化的热塑性弹性体)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部分2024年9月6日被 GB 4806.11-2023代替)
GB 4806.16-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硅橡胶材料及制品》(2026年9月2日实施,代替GB 4806.11-2016关于硅橡胶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要求)
GB 28482-2012《婴幼儿安抚奶嘴安全要求》
GB/T 29992-2017《日用压力锅橡胶密封圈》
GB/T 29992-2025《日用压力锅橡胶密封圈》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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