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认真吸取各类事故的教训,找准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的管理:
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按威煤安发工(2002)109号《四川省威远煤矿关于各类安全事故的报告的规定》执行;
(2)非人生伤害事故的报告,由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立即向芒硝矿调度室报告,芒硝矿调度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及时报告芒硝矿调度值班矿长、公司调度室、并做好调度值班纪录。
2、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追查:
(1)发生轻伤、三级非伤亡事故(一般机运事故),由芒硝矿安全监察办公室负责与事故单位在三天之内组织追查,并将追查结果予以通报全矿和分管安全的矿长;
(2)发生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机运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调度科负责主持,芒硝矿事故发生单位,安监办配合在一周之内组织追查,并将追查结果报威远煤矿安培处;
(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特大机运事故),由威远煤矿安培处负责主持,蓉兴公司、芒硝矿配合在十天内组织追查;
(4)发生死亡事故,由彭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追查,威远煤矿、蓉兴公司、芒硝矿配合。
二、考核:
1、考核的原则:蓉兴公司芒硝矿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连带追究制。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所在的班组长、当班值班队长、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都要予以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连带责任。
2、考核的办法:
(1)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的安全罚款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大惩处;
(2)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班组,要追究当班带班人的本人全月工资总额的10%的安全连带责任;当班值班队长的本人全月工资总额8%的安全连带责任;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追究本人全月工资总额的5%的安全连带责任,全月累加计算;
(3)对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应结合具体情况实际,予以酌情考虑安全连带责任;
(4)芒硝矿的矿长是芒硝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副矿长必须协助矿长把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关;业务部门必须从自主保安、业务保安、互助保安出发、把好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关。芒硝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矿长、副矿长及业务部门的领导必须承担上级追究的生产安全事故连带责任。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处罚:
(1)发生轻伤(未请工伤假,但治疗费用在300元以上含300元),三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所在的班组处以100元的罚款,并在当月班组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2)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400~1000元;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3000元。芒硝矿和事故单位同时承担上级安全罚款的10%;
(3)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机运事故、斜井跑车事故、生产溶区跑车事故、斜巷提升断绳事故、放炮不按要求安设警戒、出矸机械的稳定不牢导致的下滑事故、提升设备固定不牢导致的拉翻事故等,对发生的单位处以500~1000元的安全罚款,并在当月事故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全月累加计算;
(4)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电缆燃烧事故、矸石山卸矸道床不稳导致的矿车翻下矸石山、硝水泵司机生产溶区注水的翻水事故,等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
(1)事故责任人性质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事故责任人有违章行为的同时按违章处理;
(3)因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
(4)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第一责任人、当班的现场值班队长、分管队长、按单位罚款的10~20%进行处罚,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3、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非伤亡事故”。如:非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引发的可以不予以考核和处罚。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指非人力伤害事故):
1、一级非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事故使矿井停工8小时、生产溶区停产72小时以上的;
(2)生产溶区堵水墙发生垮塌事故;
(3)溶区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顶板垮塌在10m以上(含10m),井下巷道发生冒顶长度5m以上(含5m)。
2、二级非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事故使矿井停工2~8小时,溶区停工8~72小时;
(2)溶区工作面发生冒顶长度5m以上(含5m);
(3)井下巷道发生冒顶长度3m以上(含3m);
3、三级非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事故使矿井停工0.5~2小时,溶区停工8~72小时;
(2)矿山井下小范围内发生火灾;
(3)矿山井下局扇无故停止运行1小时以上,碛头风筒出风口距碛头超过10m;
(4)溶区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上(含3m),井下巷道冒顶长度2m以上(含2m)。
五、机运事故的分类:
1、一般机运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00~20000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中断矿井生产0.5~2小时;
(3)事故造成矿井停电10~30分钟;
(4)1万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的;
(5)提升设备断绳、断钩、斜井跑车、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压风机风缸、风包、风管发生爆炸或风缸捣毁、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燃烧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仅为一般事故程度的;
2、重大机运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的;
(2)主提升设备停运中断矿井生产2小时以上的;
(3)事故造成矿井停电0.5~2小时,主扇风机停机30分钟以上的;
(4)提升设备断绳、过卷、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矸石山翻车、电缆、电气设备着火,经济损失超过一般规定程度的。
3、特大机运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超过5万元;
(2)事故造成矿井停电2小时以上,矿井主扇风机停机2小时以上。
六、未遂事故:
经济损失小,未造成人身伤害,但情节严重,政治影响大,严重威胁人的生命安全。
七、附则: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