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夏已过,全国各地的气温也开始逐渐高了起来,那么针对存在室外作业的人员,需要进行特殊的管理,那么具体的管理有哪些呢?
我国于2012年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两个作业:
(1)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2)高温天气作业: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那么文本就仅针对高温天气作业的一些要求进行一下说明。
不同温度的不同作业要求: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职业健康监护体检的要求: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员工待遇:
(1)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3)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其他:
《 GBZ 41-2019职业性中暑的诊断》中明确了诊断标准,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津贴标准:
各地均出台了各自的高温津贴标准,具体如下(数据来源,百度百科,有些数据可能有滞后,具体以当地人社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地区 发放金额(元/月) 时间 |
北京 180(室外)120(室内) 6-8月 |
河北 264(室外)176(室内) 5月21日-8月31日 |
浙江 300(室外作业)6-9月 |
浙江200(室内作业)6-9月 |
山西 240 6-8月 |
上海 200 6-9月 |
江苏300 6-9月 |
辽宁 200 7-9月 |
福建 200 5-9月 |
内蒙古 180 -- |
广东 150 6-10月 |
湖南 不低于150 7-9月 |
广西 100-200 6-10月 |
江西 240(室外)160(室内) 6-9月 |
山东 200(室外)140(非高温) 6-9月 |
甘肃 12元/天(高温作业) |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
天津 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天(四舍五入保留到元)6-9月 |
湖北 12元/天 6-9月 |
河南 10元/天 -- |
陕西 10元/天 6-9月 |
海南 10元/天 4-10月 |
云南 10元/天 -- |
吉林 10元以上/天 -- |
四川12-18元/天 -- |
新疆 10-20元/天 -- |
宁夏 12元/天(高温作业) |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
重庆 不低于5、10、15元/天 5-10月 |
贵州 8元/天或168元/月 6-9月 |
安徽 不低于10元/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