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第二条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病防治工作先进经验。
第三条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第四条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第五条 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防治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七条 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负责建立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