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负责为编制生产规划、计划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提供水文地质、地质构造、瓦斯、煤层赋存情况等资料,确保生产与施工安全。
第二条 负责批准设计或审查断层、煤(岩)柱、矿井隔离煤(岩)柱、巷道隔水岩柱、巷道距煤层的安全岩柱等防治水或防治瓦斯的各种安全岩柱。
第三条 及时收集采掘过程中揭露的水文地质资料,编制矿井水文地质图。
第四条 按时测量矿井涌水量及钻孔水位,编制年或历年矿井涌水量曲线图。
第五条 根据通风区提供的矿井分地点瓦斯涌出量,结合矿井地质构造特征,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搞好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工作。
第六条 对疑水区(断层、破碎带、被淹井巷、含水层、岩柱变小、可疑钻孔处等)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并编制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必须保持石门揭煤的安全岩柱和巷道距煤层的安全岩柱的设计厚度,杜绝误揭煤层或其它事故发生。
第八条 负责矿井防洪系统设计,每年夏季前提出防洪工程计划及矿井防洪安全措施。
第九条 及时编制采、掘、开工作面的地质说明书及新采区的地质报告,提出各种地质说明书。
第十条 按时钻探煤层厚度,编制全矿井1:2000煤厚图和采掘工作面1:500煤厚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