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频率300MHz至300kMHz、对应波长1m至1mm的电磁波,主要应用在雷达、通信、电视、不良导体加热、医疗、核物理、科研等方面)还能造成视觉及嗅觉机能低下,长时间、高强度辐射可引起眼球晶体混浊、白内障,对生殖机能、内分泌机能、免疫功能等都产生一定影响。
作业场所的射频辐射强度随着离辐射源的距离增大而迅速递减,其中微波有很强的方向性。
2) 紫外线
生产中冶炼炉、电焊、气焊、探照灯、水银灯等物体达到1200℃以上时,辐射光谱中可出现紫外线;短波紫外线可使眼睛和皮肤受到伤害,引起结膜炎和角膜溃疡(即电光性眼炎)、白内障、皮肤红斑反应,长期接触可引起皮肤癌;与沥青等某些化学物质同时作用于皮肤,可导致严重的光感性皮炎。
3) 红外线
生产环境中所有炽热物体及强光源都辐射红外线;大量吸收红外线可致热损伤,破坏角膜表皮细胞、产生红外线白内障、视网膜脉络膜灼伤。
4) 激光
主要应用于加工、医疗、通信、测量、科研等方面;由于激光的热效应、光化效应、压强效应和电磁效应可引起角膜损伤、视网膜灼伤、虹膜炎和白内障,大功率的激光可灼伤皮肤或经皮肤使深部器官损伤 。
5) 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对人的效应分为随机效应和非随机效应。随机效应包括致癌效应和遗传效应,是对人的远期效应。这种损害是没有阈值的,其发生概率随剂量的增加而增加,但其严重程度与剂量无关。致癌效应是对人最主要的远期效应。由辐射诱发的癌症有白血病、肺癌、甲状腺癌、乳腺癌、胃癌、皮肤癌、骨癌和恶性淋巴瘤等,遗传效应是另一种随机效应。主要是诱发后代的畸形、智力障碍、恶性肿瘤和白血病。非随机效应是指当受照射的剂量超过一定水平(阈值)时,其损害发生概率急剧增至100%;受照射的剂量超过阈值时,损害的严重程度随剂量的增加而增加。能造成三种类型的放射伤害:第一种为中枢神经和大脑系统伤害(主要表现为虚弱、倦怠、嗜睡、震颤、痉挛,甚至可在数天内死亡)、第二种是胃肠性伤害(主要表现为恶心、呕吐、腹泻、虚弱和虚脱,症状消失后可以出现急性昏迷,通常两周内死亡)、第三种是造血系统伤害(主要表现为恶心、呕吐、腹泻,但很快好转,约2—3周无病症之后,出现脱发,经常性流鼻血,再出现腹泻,造成极度憔悴,通常在2—6周后死亡)。
电离辐射在较高剂量作用下能造成出血、贫血和白血球减少、胃肠道溃疡、皮肤坏死或溃疡。在容许剂量下长期或反复照射时,能使人体细胞改变机能,白血球过多,眼球晶体混浊,皮肤干燥、脱发,内分泌失调等。
应当指出,不同的人和不同的器官对电离辐射作用存在差异。100伦琴以上的照射表现得更明显,有人发生轻度放射病时,有人尚无反应,有的则构成中度损伤。有的器官如眼睛、肝、脾、淋巴细胞、骨髓等,在皮肤尚无伤害情况下,也可使它们造成严重伤害。
(2) 卫生标准
国家标准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依据频率范围对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的限值做了规定;GB10436-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和GB1047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依据脉冲波或连续波、暴露时间对微波、超高频的日剂量限值和功率密度做了规定;GB10435-89《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依据波长将激光(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激光)对眼睛、皮肤的照射时间和最大容许照射量做了规定;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对电离辐射个人剂量限值做了规定。
(3) 辐射有害因素分析
一切能产生电磁辐射(含激光、红外线、紫外线)、放射线的物质或装置都是辐射危害因素的根源。当屏蔽、控制装置故障(或缺少)时,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使人体受到非正常、超限值照射,是各类辐射发生危害后果的条件。
分析辐射危害因素时,应先找出生产中产生辐射的设备和物质,参照同类作业场所测定数据,分析辐射的特性、传播途径、危害区域范围、有无误入危害区的可有性,从而确定需要控制的主要辐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