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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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与本企业规模相符的安全管理机构。 | 1、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应当配备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无隐患有隐患 |
2、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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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1、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主任;2、500~1000人的企业按4‰比例聘任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主任;超过1000人的企业,超过部分按从业人员2‰的比例加聘安全主任,在聘用的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安全主任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3、300人以下的企业,应配备兼职安全主任,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托管。 | 无隐患有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