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内容 | 备注说明 | 检查选项 | 检查结果 |
1、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无隐患有隐患 | ||
2、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灯; |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3、建筑面积超过3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4、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 无隐患有隐患 | |
3、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1、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2、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 无此项无隐患有隐患 | |
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 无隐患有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