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起重作业,应遵守GB6067的有关规定。 | 《轧钢安全规程》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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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 《轧钢安全规程》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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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两台及两台以上吊车联合进行吊装作业,应制定专门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的作业方案,并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 《轧钢安全规程》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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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2)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3)过载保护装置;
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 《轧钢安全规程》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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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磁盘吊应有防止突然断电的安全措施。 | 《轧钢安全规程》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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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吊车的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轧钢安全规程》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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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吊具应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GB6067的有关规定。 | 《轧钢安全规程》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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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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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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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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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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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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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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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室底部无碰人危险的起重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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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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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电缆供电的起重机,移动距离10m以上时,应设置电缆卷筒或其它收放装置。电缆收放速度应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3.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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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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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联锁保护装置 a. 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应设联锁保护装置,使停止器在撤去 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
b. 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锁保 护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c. 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通道口 的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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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厂内运输,应遵守GB4387的有关规定。 | 《轧钢安全规程》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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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采用辊道运输,应考虑辊道可逆传动。单向转动的运输辊道,应能紧急制动和事故反转。 | 《轧钢安全规程》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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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穿越跨间使用的电动小车或短距离输送用的电动台车,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供电方式,并应安装制动器、声响信号等安全装置。 | 《轧钢安全规程》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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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 《轧钢安全规程》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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