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保护 |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电,应具有防短路,防过载和防漏电的综合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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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爆型的通信,照明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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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话 |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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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主要机电硐室以及主要生产场所应安装电话,并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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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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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气信号 |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在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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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信号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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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灯 | 完好矿灯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且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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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必须装有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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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完好的矿灯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正常使用11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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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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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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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灯房 | 矿灯房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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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的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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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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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照明 |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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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仙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室、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 站等和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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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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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且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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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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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检查项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中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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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班应检查橡套电缆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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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上各种按钮应可靠灵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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