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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开挖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20日

    4.2.3、隧道开挖中如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4.2.4、 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4.3、防火
    4.3.1、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4.3.1.2、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4.3.1.3、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5、洞内运输
   
5.1、 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5.2、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5.3、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5.4、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5.5、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5.6、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5.7、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5.7.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 ,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 ;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 ,有牵引车时15km/h ,会车时10km/h ;
    5.7.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5.7.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5.7.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7.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5.7.6、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5.7.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5.7.8、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5.8、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9、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
    5.10、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5.11、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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