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6.11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89)规定:采用顶进法施工时,工作坑的顶入边缘距公路路面边线或铁路外侧钢轨不得小于2.5m。
6.4.7. 3 转体架桥法有平转及立转两种方法,一般多采用平转法。这种方法必须在桥台附近有适合预制和转体的有利地形。施工时可搭设简易的支架或拱架。在桥台处设置转盘,对转动设施必须按设计精心制作,以便在拆染后成悬臂状态时,转动方便灵活,达到转体施工的目的。
6.4.7.4 有平衡重平转法应根据桥梁结构类型及机械设备情况,选用适合的转盘。它涉及能否顺利施工和安全等问题。转盘有单支承式和双支承式。桥体牵引转动之前,应根据悬臂转体总重与上下转盘间的摩擦系数,计算启动力和牵引力,以配备相应的机具设备。作业中应缓慢、平稳的牵拉转体,防止猛拽。
6.4.7. 6 无平衡重平转法适于大跨度拱桥施工。在两岸台后附近有较适合的地形可用作预制场地和转体施工时,宜采用本法施工。无平衡重子转法是用锚固体系代替平衡重。施工时,锚碇设施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平转作业。
6.4.7.7 系用拖拉法架设预制构件时,如跨度较大,中间宜设临时支承墩。支承墩可用万能杆件或枕木垛搭设,支承墩的基础必须具有足够的支承力。用枕木垛时,各层间应垫实、联结牢固。支承墩较高时,上面四周应设防护设施。
6.4.8.1 预应力张拉机具与锚具应按设计要求配套定购和使用。千斤顶与压力表在使用前,应配套进行校验,并确定张拉力与压力表读数之间的关系,校验时的精度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油泵与千斤顶的连接应将螺栓拧紧,接头要包扎好,严防漏油喷射。
6.4.9.1 张拉工具的检查包括张拉装置、锚具、支架、操作平台等是否安全可靠。
6.4.9.8 拱桥无支架施工时,应根据结构需要选用合适的吊装方法和吊装设备,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起吊安装中,除按起重吊装的规定办理外,单肋吊装合拢后,横向的稳定性,必须予以保证。
6.4.10.1 跨越铁路吊装大梁时,应利用列车通行的间隙时间进行吊梁安装,在无切实保证的条件下,严禁在列车通行时吊梁安装。有条件时,可经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大梁就位时,列车慢速通过,以保证通车与施工的安全。
6.4.10.2 本条根据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要求制订。
6. 4. 11. 1~6.4.11.8 系参照山东省公路局提供的“关于公路桥梁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建议”制订的。其中6.4.11.2“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的规定,是根据建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系列工作手册中的《安全员手册》有关要求制订的。
6.5. 2. 2 本条发电机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的规定,是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Dj46-88)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6.6.1. 1 大型预制构件用轻轨平车运输时,其纵坡不宜过大,时速也应严格控制。根据一般施工要求,轨道纵坡以不大于2%为宜。
7.1. 1 施工现场布置是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前提。防止环境污染,节约用地则是我们的国策。
7.1.2 地表水的侵入和洞口的塌方落石是危及施工安全的重要方面,进洞前宜提前处理好。
7.1.3 隧道施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人员众多,因而各班组间和上下班之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才能保证连续作业时的施工安全。
7.1.4 隧道施工场地狭窄,情况复杂多变,进洞人员必须听从指挥,配带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
7.1.5 不良地质地段的隧道施工宜少放炮、放小炮,减轻震动带来的坍陷。开挖进尺宜短,并立即支护,及时衬砌,这是不良地质隧道施工的较为安全的施工方法,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地段时,宜进行超前钻孔,摸清情况,提前确定较为安全的开挖方式,并制订相应的预防措施。
7.1.6 本规程是为公路山区隧道编制,其它隧道只可参考使用。
7.2.1 班前检查是保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环节。
7. 2. 1.3 可以降低粉尘对操作人员的危害。
7. 2. 1.5 开钻前对使用的机具详作检查,既能充分发挥机具效率,又能保证施工安全。
7.2.1.6 风钻支架安置稳妥可以防止断钎伤人;未关风前拆除和敲打钻杆均系违犯操作规程,极易发生事故。
7. 2. 1.7 为防止电击事故,开钻前必须详细检查各部的绝缘装置,配带必须的绝缘防护用品。电钻转速快,用手导引回转钢钎易被击伤。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钢针极易增大电流,烧坏电钻发生电击事故。
7.2.1.8 隧道施工场地狭窄,人员集中,能见度又差,在现场拆卸修理容易发生事故。
7.2. 1.9 残眼中可能留有残药,继续在残眼中钻孔会发生爆炸事故。
7.2.1.10 参考金绍元主编的《铁路安全工程》制订。
7. 2.2.1 爆破工作涉及到洞内各工种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必须有人统一指挥,并负全责。
7.2. 2.2 装药与钻孔平行作业时,炸药易受高温、震动及火花的影响,导致引爆,发生事故。
7.2.2. 3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以下简称《爆规》)第3.1.9条制订。
7. 2.2.4 根据《爆规》第2.1. 4条制订。
7.2.2. 5 根据铁道部颁布的《铁道隧道施工技术安全规程》(TBJ4O4-87)(以下简称《铁隧规》)第 2.2.2条修订。
7. 2. 2.6 隧道内各工种交叉作业,施工机械较多,故放炮次数直尽量减少,放炮时间应有明确规定。为减少爆破药包受潮引起“盲炮”,放炮距装药时间不宜过久。
7.2.2. 7 根据《爆规》第2.1.3条修订。
7.2. 2.8 根据《爆规》第4.4. 3条制订。
7.2.2.9 根据《爆规》第3.2.14条、第3.2.16条和第3.2.17条制订。
7.2.2.10 根据《铁隧规》第2.2.11条修订。
7.2.2. 11 参考《铁路安全工程》制订。
7.2.2.12 根据《爆规》第2.1.9条、第2.3条修订。
7.2.2.13 “盲炮”处理应由原爆破人员按《爆规》第2.4条处理。
7.2.2.14 根据《爆规》第2.1.6条制订。
7.2.2.15 根据《爆规》第4.2.1条制订。考虑到土质及岩石破碎的岩性,其预留贯通安全距离应适当加大。导坑贯通后,为防止落石(土)伤人,必须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7.3.1 《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有明确的规定,在狭窄的隧道施工中应遵守。
7. 3.2 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其排除的废气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损害人体健康,故不得进洞。如通风防尘良好,有害气体不超过本章7.7“通风防尘”的规定限值时,可不受此限。
7.3.3 参照《铁隧规》第3.1.4条制订。
7. 3.4 进出隧道的人员和车辆较多,人、车应各行其道,不得抢道。扒车和强行搭车等行为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7.3.5.1 参照《铁隧规》第3.2.1条、第3.2.3条制订。
7.3.5. 2 参照《铁隧规》第3.2.2条制订。
7.3.5.3 参照《铁隧规》第3.2.4条制订。
7.3.6.1 参考《铁路安全工程》制订。
7.3.6.2 参考《铁路安全工程》制订。
7.3.7.2 根据《爆规》确定的原则,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贮存,分别运输,严禁两者共存同运。
7.3.7.3 根据《爆规》第10.4.4条制订。
7.3.7.4 根据《爆规》第10.3.1条、第10.1.4条制订。
7.3.7.5 根据《爆规》第10.4.2条制订。
7.3.7.6 根据《爆规》第10.4.1条制订。
7.3.7.7 根据《爆规》第10.1.3条制订。
7.4.1 施工中的临时支护是隧道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根据围岩情况选用有效的支护。
7.4.2 根据煤炭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煤规》)第51条制订。
7.4.3 洞口地段围岩极易坍塌,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衬砌。当洞口建筑未全部建成前,洞口地段的支撑直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上以稳定支撑,可对洞口仰坡落石起缓冲作用,以保安全。
7. 4.4 参照铁道部1962年颁布的《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04-87)(以下简称“原铁隧规”)第 41条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