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5 参照《铁隧规》第4.0.3条制订。
7.4.6 参照《铁隧规》第4.0.6条制订。
7.4. 7 参照《原铁隧规》第43条制订。
7. 4.8 参照《铁隧规》第4.0.7条制订。
7.4.9 参考《铁路安全工程》制订。
7.4.10 参照《铁隧规》第4.0.8条、第4.0.13条制订。
7.4.11 参照《铁隧规》第4.0.12条、第4.0.14条制订。
7.5.1 隧道的坍塌与落石最易引发事故,特别是洞口欠稳定,宜尽早衬砌,先予完成。
7.5.2~7.5.3 临时性简易脚手架的搭设不应忽视,故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
7.5.5 洞内场地狭窄,倾卸建筑材料时,其作业范围内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
7.5.8 用混凝土柱代替木杆,即保证了供圈部分浇筑质量,又可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7.5.9 参照《原铁隧规》第82条制订。
7.5.10 参照《原铁隧规》第83条制订。
7.5.11 参照《原铁隧规》第84、85、88、89条制订。
7.5.12 参照《原铁隧规》第五章第二节制订。
7. 5.13 熬制沥青时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洞内及人员集中点严禁沥青加热操作。
7.6.1 参照《原铁隧规》第153、154、156条制订。
7.6.2 根据《爆规》第3.1.9条制订。
7.6.3 参照《原铁隧规》第158条制订。
7. 6.4 参照《原铁隧规》第159条制订。
7.6.5 参照《铁隧规》第6.1.4条制订。
7.6.6 参照《原铁隧规》第155条制订。
7.6.7.1 参照《煤规》第21条制订。
7.6.7.2 参照《煤规》第346条和《铁隧规》第6. 3.1条制订。
7.6.7.3 参照《煤规》第347、348、349条和《铁隧规》第6.3.3条制订。
7.6,7.4 参照《煤规》第355条制订。
7.6.7. 5 参照《煤规》第358条制订。
7.6.7.6 参照《煤规》第359条制订。
7. 6. 8.1 参照《铁隧规》第6.2.1条制订。
7.6.8.2 参照《煤规》第336、337、338条制订。
7. 6.8.3 参照《铁隧规》第6. 2.2条制订。
7.6.8.4 参照《铁隧规》第6. 2.3条制订。
7.6.8. 5 参照《铁隧规》第6. 2.4条制订。
7.6.8.6 参照《铁隧规》第6. 2.5条制订。
7.6.9.1 参照《煤规》第364、366、37O、371条制订。
7.6.9.2 参照《煤规》第373条制订。
7. 6.9.3 参照《煤规》第374条制订。
7.6.9.4 参照《煤规》第392条制订。
7.6.9. 5 参照《煤规》第393条制订。
7.6.9.6 参照《煤规》第400条制订。
7.6.9.7 参照《煤规》第400条制订。
7.7.1 参照《爆规》第2.1.10条与铁道部1986年颁布的《铁道隧道施工规范》(TBJ204-86)第14 3.1条制订。
瓦斯(沼气)浓度的确定:根据煤炭部门测定,在新鲜空气中沼气爆炸界限为5%~16%。如果考虑到隧道内尚含有其它可燃气体和粉尘,确定沼气浓度不超过0.5%,意味着有近十倍的安全系数。《煤规》第115、117、204条也明确规定沼气浓度不得超过0.5%,否则不得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因而本《规程》明确提出沼气浓度不超过0.5%的界限是可行的,此时可按常规施工,不必采取特殊的防爆措施。
7. 7. 2 参照《铁隧规》第7.1.2条制订。
7.7.3 参照《煤规》第108条制订。
7.7.4 参照《铁隧规》第7.1.4条、第7.1.5条制订。
7.7.6 参照《铁隧规》第7.2.2条制订。
7. 7. 7 参照《铁隧规》第7.2.3条制订。
7.8.1.3 参照《原铁隧规》第135条制订。
7.8.2.1 参照《煤规》第251条,《原铁隧规》第140、141条综合制订。
7. 8.2. 2 内燃机排出的废气污染隧道空气,不应采用。
7. 8.2. 3 超前钻孔既可摸清含水层情况,制订预防措施,又
可防止高压水突然涌出,发生事故。
7.8.3. 1 各洞口、井口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备急用。
7.8.3.2 为了确保隧道的施工安全,各种易燃物和火种均应远离洞口。
7.8.3. 3 参照《煤规》第205条制订。
7. 9. 1 隧道施工中,虽经通风但其回风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仍超过0.5%时,应按本节各条采取防治措施。
7.9.3 明火是引起瓦斯爆炸的主要原因,必须严禁火种入内。
7.9.4 参照《铁隧规》第11.0.2条制订。
7. 9.5 参照《铁隧规》第442条制订。
7.9.6 参照《煤规》第14O条制订。
7.9.7 参照《煤规》第140条制订。
7.9. 8 根据《煤规》第44条和《铁隧规》第11.0.6条综合制订。
7.9.9 参照“铁隧规”第11.0.7条制订。
7.9.10 瓦斯隧道掘进中必须断绝一切火源,保证一切机具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花。
7.9.11 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防止因电源而产生的火花。
7.9.12 参照《铁隧规》第11.0.20条、第11.0.21条制订。
7.9.13 参照《铁隧规》第11.0. 16条、第11.0.7条、第11.0.18综合制订。
8.1.1~8.1.2 参照铁道部《铁路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1-87第8.2.1条、第8.2.2条和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四章《各主要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条文制定。
8.1.3 支摸必须按工序进行。上道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拆模亦应按顺序作业。严禁猛撬、硬砸或大回转拉倒。
当浇捣的钢筋混凝土强度末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时,严禁拆除承重底模板及其支顶模撑。
8.2. 1 是使用各种木工机械的一般规定。
8.2.2~8.2.5 参照交通部工程管理司《筑规》第二、三册
(“91”工公安180号)第四十四章、第四十五章、第四十六章和铁道部TBJ411-87《规则》第八章第三节“木材加工厂”制订。
8.3.1~8.3.7 根据《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89)第八章第四节“拱架、支架的制作及安装”的有关条文制订。
8. 4. 1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竹竿应该用4年以上的毛竹为标准,青嫩、枯黄或有裂纹、虫蛀的都不能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木杆做脚手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7cm,大横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8cm。
8.4.2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者移动”。
8. 4. 3~8.4.8 脚手架通用的安全技术有以下几点,应遵守和采用。
(1)脚手架的负荷量,每m2不能超过270kg。如确需加大负荷量时,应经过验算,采用有效的加强措施;
(2)支杆、剪刀撑与地面的角度应不大于40°;
(3)脚手架立杆或横杆的相邻两根接头应错开;
(4)脚手板必须满铺,不得有探头板。
8. 5. 1~8.5.4 参照《筑规》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有关条文制订。
8. 6. 1.1~8.6.2.12 参照文汇出版社《安全知识实用大全》第三卷第四篇“焊接安全技术”和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八部分“电焊气焊、氩弧焊的安全操作规程”制订。
8. 7. 3 锅炉安全运行,必须建立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检修和维护保养制度、事故登记报告制度等。
8. 7. 4 按《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降低到锅炉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下限以下;
(2)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但水位仍然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已升到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上限以上;
(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7)其他异常情况。
8.8.1 国务院1956年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规定: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要根据不同的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对于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和危险性比较大(如大型吊装工程、深基础、沉井、水下施工等)的工程应编制单(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钢丝绳安全系数是根据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规定。其中“千斤绳”、“缆索起重机承重绳”的安全系数是根据《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制订的。
8.8.2. 2 在输电线路下作业,起重臂、吊具等与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是根据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度。
8.9.1 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中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的级别:
高度在2~5m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者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着落面(可能坠落面不一定就是地面,也可能是在某一高处,某一物体的某一部位)为计算高处作业高度的基准面。
8.9.3 根据有关规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病病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9.1.3 要选好出入的通道,防止被洪水包围。
9.3.1 高温作业是指在高温、高湿或强烈辐射的环境下从事生产劳动。高温作业有关规定,可参看《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
10.0.2 设立的标志牌,应高2m,宽1.5m,牌上可写:“前面施工,慢速通行”的字样。
10.0.3 半幅通车、半幅施工路段、原有路段的保留部分不得小于3.5m。
10.0.5 主管部门要明确改建路段的养护职责,处理好改建与养护的关系。对已经列入改建计划尚未动工和已经动工改建的路段,必须列足养护费用,落实养护单位,认真做好养护工作。
10.0.9 工程预算中列入施工现场交通指挥人员、通讯设备的经费,应专款专用。交通指挥人员要组织培训,由交通监理人员讲解交通规则,学习交通指挥的知识。
10.0.11 便道宽度不得小于便桥桥面宽度。施工材料的堆放不得占用便桥及其接线的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