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市政施管—10 |
工程名称 | 分部名称 | ||||
分项名称 | 交底日期 | 年 月 日 | |||
交底人 | 交底人职务 | ||||
交底内容: 1. 一般要求 (1) 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作业区与生活区、库区应分开设置,并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2) 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配电箱、开关箱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施工 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3) 现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事件) ,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及时准确地拨打火警电话,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 (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施工中使用的机具、材料、气候和现场环境状况,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消防隐患与可能出现的火灾事故(事件) ,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5) 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消防法规的规定,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消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对现场进行检查、防控,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 用火管理 (1) 施工现场,严禁人员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 (2) 冬期施工采用炉火养护混凝土时,必须设专人管理。 (3) 作业人员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作业。 (4) 材料库房、易燃材料堆放场、油库区必须设禁止烟火标志,严禁烟火。 (5) 在宿舍内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吸烟后的烟头应立即熄灭,弃于指定地点,不得乱扔。 (6) 现场不得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特殊需要时,应经消防管理人员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用火管理制度。用火前,现场必须制定消防措施,并申请用人证;消防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形成文件,方可发放用火证。 3. 临时建筑 (1) 临时建筑应采用阻燃材料。 (2) 临时建筑应搭建在厨房、锅炉房等动火部位区域的上风方向。 (3) 施工现场厨房、锅炉房、汽车库、变电室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 临时建筑与铁路、火灾危险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5) 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不得支搭临时建筑,需在其一侧搭建时,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m。 (6) 生活区临时建筑应分组布置,组与组间应保持防火安全距离;门窗应向外开,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 (7) 现场存放易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防水和防腐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灯具;各种材料应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和压缩可燃气容器等物品必须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存放;施工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据施工计划限量进人现场;现场需设油库时,库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库房内净高不得小于3.5m,地面应具有耐火、防静电性能,坡度应为1%(向内) ;门净高不得小于2m;门口应设内斜坡式门槛;照明必须采用外布线,灯具必须嵌人墙内;存放汽油时应采用防爆型灯具;油桶应按现定直立放置。 | |||||
会签 栏 | 参 加 单 位(部门,班组) | 参 加 人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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