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自卸汽车司机注意安全事项
(1) 自卸汽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且取得主管单位颁发的资质证后持证上岗。
(2) 不得随意拆除机械设备照明、信号、仪表、报警和防护装置。
(3) 作业中应观察或巡视机械、周围人员及环境状况,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 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碍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不正常者不得驾驶自卸汽车。酒后或服用镇静药者不得驾驶自卸汽车。
(5) 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机构、转动部件和高温、带电部分应装设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 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长发不得外露,女工应戴工作帽。
(7) 机械运转时严禁接触运行部件、进行修理及保养作业;车厢内严禁载人。
(8) 自卸汽车在沟槽边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卸料时汽车后轮距槽边不得小于1.5m,并设牢固挡掩。
(9) 检修、保养车辆时,必须将车厢支撑牢固。
9. 塔式起重机
(1) 施工期内每周或雨后应对轨道基础检查一次,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排除险情后方可使用。
(2) 作业前必须检查机械部件、安全装置、轨道、电气设备、吊索具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3) 多机同时作业时,两机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
(4) 严禁用吊钩直接钩挂重物。工作中平移吊物时,吊物应高于所跨越障碍物1m以上。起重机应与轨道端头保持2m~3m的安全距离。
(5) 如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塔身固定。
(6) 塔吊在停歇或中途停电时,应将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将吊装的重物悬在空中。
(7) 操纵控制器应从零位开始,严禁越挡操作,回零位后方可反向操作,严禁急开急停。
(8) 作业后,应将所有控制器拨至零位。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间,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打开高空指示灯,锁紧夹轨器。
(9) 自升塔式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好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顶升高度,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2) 顶升时应把小车和平衡重心移至规定位置,保持被顶升部分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顶升中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顶升进行检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顶升。
3) 在顶升时,必须设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装置套架的操作台。
4) 顶升作业结束后,必须有专人检查连接螺栓,确认连接牢固。
(10) 塔式起重机电梯每次限乘2人。
10.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司机安全事项
(1) 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板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2) 伸缩臂式起重机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放吊钩。当限位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臂杆缩回时,仰角不宜过小。
(3) 机械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 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听取施工技术人员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地面电缆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5) 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6) 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7) 作业时,臂杆仰角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8) 作业后,伸缩臂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桁架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转至起重机的前方,并降至40°~60°之间。各机构的制动器必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9) 在进行装卸作业时,运输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从运输车驾驶室上方通过;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0) 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两机性能应相近,单机载荷不得大于额定起重量的80%。
(11) 轮胎式起重机需短距离带载行走时,途经的道路必须平埋坚实,载荷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吊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并必须缓慢行驶。严禁带载长距离行驶。
(12) 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将已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13) 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或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