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参与天津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程建设的单位,除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法规、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和填写安全资料外,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1、天津开发区建筑管理站受天津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开发区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施工总包单位为施工安全责任的主要负责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负监管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对各自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连带责任。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1)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组织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评价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表现,研究需要采取或改进的安全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并就本条上述内容定期向开发区建筑管理站书面报告。具体要求详见表格1-7和表格1-8。
2)施工总包单位应当负责设立具体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组织层次上应当从施工总包单位延伸到分包单位和作业班组。施工总包单位在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安全主管和安全监督员,安全主管和安全监督员必须首先在开工前在开发区建筑管理站备案登记后才能上岗。
3)安全主管和安全监督员必须定期向工地安全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状况,具体要求详见表格1-3和表格1-4。
4、建设工程项目以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准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