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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解读 地质测量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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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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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地质测量专业 2024年11月18日 备注:1 目录 Contents 01 地测专业新老标准对比 重大灾害防治 02 地质测量专业 03 备注:2 地测专业新老标准对比 01 备注:3 01 地测专业新老标准对比 ? 本次标准化修订从框架结构上看,最大的变化就是新增重大灾害防治部分,意在突出重大灾害防治在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作用,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不断提升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煤矿企业安全高效持续发展。 新增重大灾害防治部分 备注:4 01 地测专业新老标准对比 ? 重大灾害防治 新增 评分权重0.16(地测占比30%) 评分调整方面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 评分权重0.08 调整 地质测量 评分权重0.1 备注:5 重大灾害防治 02 备注:6 02 重大灾害防治 ? 重 大 灾 害 防 治 项目 项目内容 检查项 重 大 灾 害 防 治 一、致灾因素普查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3 重 大 灾 害 防 治 二、治理规划及计划 灾害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 重 大 灾 害 防 治 三、防治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6 重 大 灾 害 防 治 三、防治措施 瓦斯抽采 4 重 大 灾 害 防 治 三、防治措施 防治煤尘爆炸 3 重 大 灾 害 防 治 三、防治措施 防治火灾事故 5 重 大 灾 害 防 治 三、防治措施 防治水害事故 5 重 大 灾 害 防 治 三、防治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 5 重 大 灾 害 防 治 附加项 科技攻关 1 重 大 灾 害 防 治 合计 合计 35 备注:7 02 重大灾害防治 ? 国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要求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1〕121号 2021年9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2〕132号 2022年11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 矿安综函〔2024〕259号 2024年10月 备注:8 02 重大灾害防治 ? 通过全面普查、补充探查,查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提出治理方案,指导灾害治理规划编制;通过月度动态排查,指导采掘地质等相关预报编制,提高治理措施的针对性。 为强化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超前防治,规范普查范围、流程、方法和技术手段,2024年10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标准化建设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发布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标准化工作要求 否决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灾害防治部分不得分 备注:9 02 重大灾害防治 ? 备注:10 02 重大灾害防治 ? 全面普查: 煤矿围绕未来3~5年采掘接续规划,每3年开展1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各类灾害类型、影响范围及程度,编制普查报告,提出治理方案,建立管理台账。 标准依据: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建设煤矿、生产煤矿、资源整合煤矿等应结合未来3~5年采掘接续规划,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第三十六条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每3年开展1次。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4.1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原则: 全面普查:应普查矿山范围内所有隐蔽致灾因素。 周期实施:矿山应每3年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分区施策:根据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条件及不同要求,开展普查工作; 常态补充:矿山应按相关要求,开展常态化探查及观测工作,补充和修正原有普查成果。 全面普查: 备注:11 02 重大灾害防治 ?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方案 1.由矿山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2.地方政府组织的区域性普查工作方案,应由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组织审查。 包括内容内容(见附录 A): 1.矿山概况; 2.普查机构设置; 3.现有隐蔽致灾因素资料分析; 4.普查工作目标及实施方案等。 审查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实施 1.物探探测 2.钻探探查 3.测试与试验。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 报告内容(见附录B): 1.矿山概况; 2.以往与隐蔽致灾因素相关的地质勘查工作及质量评述; 3.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概述; 4..分因素描述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及成果; 5.矿山灾害风险评价及风险管控措施; 6.结论与建议。 1.应由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专家审查; 2.地方政府组织的由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组织专家审查; 3.外聘专家专业应涵盖普查灾害类型,且外聘专家数量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一半。 审查 审查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规定组织审查、审批、评审、备案等。 备注:12 02 重大灾害防治 ? 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应进行补充地质勘探。 补充探查: 检查依据: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三十八条 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井(矿)田内及周边采空区、老窑等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不清; (二)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冲击地压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 (三)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 (五)需要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六)露天煤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未查清; (七)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标准依据: 七种情形 备注:13 02 重大灾害防治 ? 煤矿总工程师每月根据月度采掘生产计划开展1次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排查,建立排查清单,排查出的隐蔽致灾因素作为编制月度地质等预报的依据。 动态排查: 标准依据: 国家局《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八条硬措施第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两办”意见第三项第十款 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 国家局《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第13项主要任务 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推动各地、各矿山建立完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台账,动态掌握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情况;对普查不清的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对弄虚作假的推倒重来,严肃追究矿山企业和普查单位责任。 标准化对隐蔽致灾动态排查组织、清单建立、作用进行了明确 备注:14 02 重大灾害防治 ? 重大灾害防治-灾害治理规划及计划: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灾害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治理规划编制与实施:煤矿根据矿井中长期采掘接续计划和查明的隐蔽致灾因素情况,按规定编制灾害治理3~5年中长期规划,明确重大灾害治理时间节点、灾害治理工程量、开工及竣工时间;因安全生产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规划的按原规定报批 4 查现场和资料。未编制灾害治理规划不得分;缺1项扣2分。灾害治理工程未组织实施1项扣1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0.3分 灾害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编制与执行: 1.矿长每年底根据灾害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采掘计划,按规定组织编制下一年灾害治理年度计划,内容包括矿井重大灾害治理及采掘工作面灾害治理方案,明确灾害治理范围、措施、工程量、起止时间、序时进度和预期效果; 2.煤矿总工程师每季度组织对灾害治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治理效果进行检查分析,动态补充完善治理措施;矿长每年底组织对灾害治理方案及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影响因素,提出改进措施,为下一年度灾害治理提供依据 6 查现场和资料。未编制年度灾害治理计划不得分;内容缺项1处扣0.3分;治理措施未落实1处扣1分;未总结分析扣1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0.2分 备注:15 02 重大灾害防治 ? 防治水害事故: 制度保障 基础管理 水害探查治理 效果评价 监测预警 备注:16 02 重大灾害防治 ? 制度保障 建立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探放水、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及应急处置等制度。 备注:17 02 重大灾害防治 ? 标准依据: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是矿井安全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是水害防治工程设计、施工措施编制和安全管理的依据,是防治水工作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划分和责任追究的标准。 注意:各矿井水害防治管理制度必须以红头文件下发,并组织宣贯学习,做到应知应会。 备注:18 02 重大灾害防治 ? 1.按规定编制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防治水“三区”转换符合规定 ; 2.按规定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 3.矿井、采区、工作面防排水系统健全完善,能力满足相关规 定要求 ; 4.防治水工程实施前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程序审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并建立施工原始记录, 工程结束后提交验收报告及总结报告 ; 5.井下探放水严禁使用锚杆机、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 基础管理 备注:19 02 重大灾害防治 ? 基础管理第1条标准依据: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国家局《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第二条 煤矿应当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根据普查结果,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分煤层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 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国家局《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缓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可采区划定标准的,由煤矿组织编制“三区”转换报告,报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转为可采区。? 禁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煤矿组织编制“三区”转换报告,报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转为可采区或者缓采区。? 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备注:20 02 重大灾害防治 ? 基础管理第2条标准依据: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二十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作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勘探成果资料难以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采掘工程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强富水松散含水层下提高煤层开采上限或者强富水含水层上带压开采,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七)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三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要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 (二)受地表水体、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 (三)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 地面水文补勘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成果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评审 井下物探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物探成果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七种情形 三种情形 地面水文物探设计、成果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备注:21 02 重大灾害防治 ? 基础管理第3条标准依据: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可以在主泵房内预留一定数量的水泵安装位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工作管路的能力,应当满足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管路的总能力,应当满足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八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所承担排水区域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容量按照公式计算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排水设备应当满足采区排水的需要。 各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备注:22 02 重大灾害防治 ? 山东能源集团《煤矿水害防治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矿井、采区排水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矿井、采区排水系统的最大排水能力不小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2倍。 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矿井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500m3/h。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矿井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3000m3/h。 第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宜采用自然泄水为主、设备排水为辅的排水方式。 采掘工作面水泵、管路、排水池等与排水能力相匹配,排水泵、管路、开关等必须联接热备,各种备品备件齐全到位,确保排水能力不小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 采区首采工作面或存在重大水害风险的工作面排水系统能力应不小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2倍。 基础管理第3条标准依据: 能源集团要求 备注:23 02 重大灾害防治 ?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提出,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 探放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 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基础管理第4条标准依据: 备注:24 02 重大灾害防治 ? 水害探查治理 1.地表水:开采范围内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表水体,应当建 立地面防排水系统;井口和工 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 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应当采取可靠的防御措施;雨季 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 检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 建立雨季巡视制度; 2.顶板水: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影响安全生产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制定治理方案 并实施;受离层水威胁的矿井, 应当采取地面抽泄或井下反向疏放等措施消除威胁: 备注:25 02 重大灾害防治 ? 水害探查治理 3.底板水:底板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 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的区 域,应当制定专项措施报企业 技术负责人审批;隔水层能够 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 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选择性 采取超前区域治理、注浆加固 底板改造含水层、疏水降压、充填开采等措施进行治理;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岩溶含水层 采用区域治理方法的,应当制定区域治理设计方案,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4.老空水:矿井应查明采掘影响区域内老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情况不明的区域应当采取综合技术手段进行探查,探查 后应当制定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和老空水防治方案。 备注:26 02 重大灾害防治 ?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五十二条 煤矿应当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历史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五十三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否则,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组织抢险队伍并进行演练。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措施,落实资金,责任到人,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需要施工防治水工程的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地表水治理标准依据: 备注:27 02 重大灾害防治 ?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十二条 当煤层(组)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采用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含水层、帷幕注浆、充填开采或者限制采高等方法,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十九条 受离层水威胁(火成岩等坚硬覆岩下开采)的矿井,应当对煤层覆岩特征及其组合关系、力学性质、含水层富水性等进行分析,判断离层发育的层位,采取施工超前钻孔等手段,破坏离层空间的封闭性、预先疏放离层的补给水源或者超前疏放离层水等。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二十七条 导水裂隙带普查,应采用实测方法确定井田导水裂隙带高度。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 煤矿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专项设计: (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周边有老窑采空区的; 顶板水治理标准依据: 备注:28 02 重大灾害防治 ?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一条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二条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疏水降压安全措施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补给边界查清进行帷幕截流后疏水降压......地面区域治理,或者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改造含水层编制专门设计,试采并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四条 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岩溶含水层,且富水性强或者极强,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方法时......区域治理设计方案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底板水治理标准依据: 备注:29 02 重大灾害防治 ?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六条 煤矿应当开展老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查清矿井和周边老空及积水情况......老空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必须采取井上下结合的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进行探查,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制定老空水防治方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七条 煤矿应当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编制分区管理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八十条 疏放老空水时,应当由地测部门编制专门疏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按设计实施。 老空水治理标准依据: 备注:30 02 重大灾害防治 ? 效果评价 1.底板承压水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区域治理工程结束后,对工程效果做出结论性评价,提交竣工报告,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采掘施工前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效果验证 ; 2.老空水探放结束后,对比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采用钻探、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下达允许掘进通知书,严禁超掘超采。 备注:31 02 重大灾害防治 ?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三条 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岩溶含水层,且富水性强或者极强,采用井下探查、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时......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结束后,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效果评价。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四条 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岩溶含水层,且富水性强或者极强,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方法时......区域治理工程结束后,对工程效果做出结论性评价,提交竣工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实施地面区域治理的区域,掘进前应当采用物探方法进行效果检验,没有异常的,可以正常掘进;发现异常的,应当采用钻探验证并治理达标。回采前应同时采用物探、钻探方法进行效果验证。 底板水治理效果评价标准依据: 备注:32 02 重大灾害防治 ?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八十条 疏放老空水时,应当由地测部门编制专门疏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按设计实施。疏放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放水量、水压动态变化。放水结束后,对比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采用钻探、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疏干放净。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七条 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井调度室。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八条 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老空水治理效果评价标准依据: 注意:应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地测部门必须下发水害通知单,严禁进入探水线作业,探放水结束后,及时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书面告知允许掘进距离,严禁超掘超采。 备注:33 02 重大灾害防治 ? 监测预警 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应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 备注:34 02 重大灾害防治 ?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监测预警标准依据: 备注:35 地质测量专业 03 备注:36 03 地质测量专业 ? ? 评分表第一项“基础管理”→“装备管理”评分方法中,“为本矿服务的物探装备”,是指至少各有一种地质和水文地质物探装备,可自购装备,也可以是为本矿服务的有资质单位的装备。 评分表第四项“资源储量管理”→“三量”管理中,对?“三量”的考核检查,主要抽查一年内的“三量”报表、分析报告等资料。 重点说明 表4.1.2井工煤矿地质测量标准化评分表 表4.1.2井工煤矿地质测量标准化评分表 表4.1.2井工煤矿地质测量标准化评分表 表4.1.2井工煤矿地质测量标准化评分表 资料 存档 管理 图纸、资料、文件等分类保管,建立纸质和电子目录索引、借阅记录台账,存档管理,电子文档至少每半年备份1次 ? ? 3 查资料。未分类保管扣2分,未建立目录索引和借阅记录台账扣1分;存档不齐,缺1种扣1 分;电子文档备份不全,缺1种扣1分 ? 装备 管理 1.配置必要装备,规格及数量 满足规定和工作需要; 2.建立健全地质信息数据库, 每季度至少更新1次; 3.地测防治水仪器定期校检 并建立台账 ? ? ? 5 查现场和资料。在用装备不能正常使用1台扣2分;无为矿服务的物探装备扣1分;在用的仪 器未按期校检1次扣1分,未建立仪器校检台账扣1分;未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扣2分,未按季 度更新1次扣1分 三量管理 1.每季度分析形成期末“三量”动态报表;根据采掘接续变化,每年不少于1次对“三量”动态变化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2.根据采掘工作面接续计划,计算最短“三量”可采期; 3.“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报告煤矿企业,并主动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 采掘调整计划方案,上报煤 矿企业;采取限产措施后,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符合规定 ? ? ? ? ? ? ? ? 10 ? ? ? ? ? 查资料。未形成季度期末动态报表、年度分析报告1次扣2分;“三量”可采期计算缺项、错误1处扣1分;“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且未制定采掘调 整方案不得分 备注:37 03 地质测量专业 ? ? 1 2 4 3 基础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按期完成各类地质报告修编、?审批等基础工作;原始记录详实,成果资料、地质测量图纸等??基础资料齐全,内容、填绘、存档符合规定。 地质管理。地质资料收集、调查、分析等工作规范,预?测预报工作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测量管理。执行测量工作通知单制度,测量控制系统健?全,原始记录详实,测量成果真实齐全。 资源储量管理。煤矿“三量”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主动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 工作要求 否决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本项不得分 备注:38 03 地质测量专业 ?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制定地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煤矿测量规程》第227条 各种测绘资料都应按档案化管理要求,分类编号登记,建立使用和保管制度。 制度建设标准依据: 基础管理-制度建设: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制度 建设 建立地质测量管理制度,内容包括预测预报、地质测量管理、资料档案管理等 5 查资料。未建立制度不得分;制度不符合规定1处扣0.5分;不执行1处扣1分 备注:39 03 地质测量专业 ?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3年内进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可与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合并编写,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十五条 煤矿地质类型每3年应重新确定。 第八十三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3年内编写生产地质报告,之后每3年修编1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地质报告标准依据: 基础管理-地质报告: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地质 报告 按规定编制煤矿生产地质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按要求审批 5 查资料。无报告不得分;未按期修编报告1次扣2分;未按要求审批1次扣1分;未按规定划分煤矿地质类型扣2分 备注:40 03 地质测量专业 ? 基础管理-图纸台账管理: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图纸 台账 管理 1.有地层综合柱状图,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 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地形地质图、地质剖面图,勘探钻孔柱状图,瓦斯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水文地质剖面图,充水性图,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防治水 “三区”管理图 2.建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煤矿测量规程》规定的台账 15 查资料。图纸每缺1种扣5分,台账每缺1项扣2分;台账、图纸未及时更新、内容不全或错误1处扣0.5分;图例、注记不符合要求1处扣0.2分 备注:41 03 地质测量专业 ? 图纸台账标准依据: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 (一)地质勘探报告、建矿地质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生产地质报告等; (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 (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 (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 (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 (六)煤矿地质剖面图; (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 (八)勘探钻孔柱状图; (九)矿井瓦斯地质图; (十)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十一)井上下对照图; (十二)巷道布置图; (十三)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 ......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十七条 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下列水文地质图件: (一)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三)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四)矿井充水性图; (五)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地质图件8种 防治水图件5种 增加防治水”三区“管理图 国家局《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 第五条??煤矿应当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分煤层绘制防治水“三区”管理图,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粗实线圈出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并附文字注记说明不同的水害类型及划分时间。报告及图纸应当根据“三区”动态转换情况及时更新。? 共计14种图纸 备注:42 03 地质测量专业 ? 图纸台账标准依据: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防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物探成果验证台账; (十六)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 (一)钻孔成果台账; (二)地质构造台账; (三)矿井瓦斯(煤层气)资料台账; (四)煤矿水文地质资料台账; (五)煤质资料台账; (六)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 (七)工程地质资料台账; (八)资源储量台账; (九)井(矿)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十)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 (十一)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十二)其他资料台账。 防治水台账16种 地质台账12种 测量台账资料7大项 《煤矿测量规程》 第240条 矿井测量成果计算资料应包括: 1.矿区首级控制和加密点的计算资料和成果台帐; 2.地形测量图根点及水准点的计算资料和成果台帐, 3.近井点和井上下联系测量的计算资料和成果台帐: 4.井下经纬仪导线和水准测量计算资料和成果台帐, 5.重要贯通测量的设计书及贯通测量的总结等; 6.井筒中心、十字中线点,井下永久控制点和重要技术边界角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立井提升中线,斜井和平硐中心线的坐标方位角以及井筒深度和斜井坡度、长度等资料; 7.井上、下各种施工测量和标定工作的计算台帐(包括设计图纸检查结果记录、工程标定设计图、标定设计和标定点位参数数值台帐等)。 备注:43 03 地质测量专业 ?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四十四条 煤矿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统一。 (一)观测、描述、记录应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记录簿上,记录簿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 原始记录标准依据: 基础管理-原始记录: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原始 记录 地质、测量的观测、描述应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记录簿上,记录簿统一编号保存 2 ? 查资料。无原始记录不得分;其他不符合求1处扣0.5分 《煤矿测量规程》 第239条 矿井测量原始资料应包括: 1.地面三角测量、导线测量、高程测量、光电测距和地形测量记录簿; ...... 5.井下采区测量和井巷工程标定记录簿; 6.重要贯通工程测量记录簿; ...... 9.地表与岩层移动及建(构)筑物变形观测记录簿。 煤层稳定性 稳定 较稳定 不稳定 极不稳定 观测点间距l/m 50<l≤100 25<l≤50 10<l≤25 l≤10 例如:煤层观测 备注:44 03 地质测量专业 ? 《煤矿测量规程》 第8条 所有的矿区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先进仪器和先进设备,推广电子计算技术,逐步建立煤矿测绘资料和储量动态数据库,实现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绘图的自动化,不断提高煤矿测绘技术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制定地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资料存档标准依据: 基础管理-资料存档管理: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资料 存档 管理 图纸、资料、文件等分类保管,建立纸质和电子目录索引、借阅记录台账,存档管理,电子文档至少每半年备份1次 3 查资料。未分类保管扣2分,未建立目录索引和借阅记录台账扣1分;存档不齐,缺1种扣1分;电子文档备份不全,缺1种扣1分 注意:地测资料贯穿于煤矿基本建设到矿井闭坑的全过程,做好资料存档对矿井建设手续办理、闭坑手续办理以及后期采煤塌陷、地质环境治理、价款返还作用巨大,必须做好纸质、电子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 备注:45 03 地质测量专业 ?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设立地测部门并配齐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 装备管理标准依据: 基础管理-装备管理: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装备 管理 1.配置必要装备,规格及数量满足规定和工作需要; 2.建立健全地质信息数据库,每季度至少更新1次; 3.地测防治水仪器定期校检并建立台账。 5 查现场和资料。在用装备不能正常使用1台扣2分;无为矿服务的物探装备扣1分;在用的仪器未按期校检1次扣1分,未建立仪器校检台账扣1分;未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扣2分,未按季度更新1次扣1分 注意:1.物探装备指至少各有一种地质和水文地质物探装备,可自购装备,也可以是为本矿服务的有资质单位的装备。 2.地质信息数据库可依托GIS平台进行建设。 3.仪器必须定期检校,以测量仪器为例,每年请有资质单位检校一次,出具校验证书,并建立台账。 备注:46 03 地质测量专业 ?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四十六条 沉积岩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十七条 煤层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十八条 断层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十九条 褶曲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十条 岩浆岩体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十一条 陷落柱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地质观测与分析标准依据: 地质管理-地质观测与分析: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地质 观测 与分 析 1.煤层、断层、褶曲、陷落柱、沉积岩、岩浆岩等地质观测及地质资料编录符合《煤矿地质工作细则》要求; 2.跟踪地质变化,进行地质分析,及时提供分析成果及相关图件,满足生产需要 10 查现场和资料。地质编录不及时1处扣2分;现场观测不符合《煤矿地质工作细则》要求1处扣0.5分;综合分析成果与资料内容存在明显漏洞或错误1处扣2分;分析成果及相关图件不能及时满足生产需要扣5分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五十三条 井下(现场)观测、记录、描述的地质现象,必须于升井后2天内整理完毕,并反映在相关图件、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 第五十九条 综合分析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六十条 综合分析成果应及时反映在煤矿相关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及各类地质图件上。 第六十二条 当煤矿发生地质灾害事故,或某种地质因素可能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因时,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勘查与分析研究,提出研究报告,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观测 综合分析 备注:47 03 地质测量专业 ? 地质管理-地质勘探及井下地质探测: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地质 勘探 及井 下地 质探 测 1.井上下钻探、物探、化探工程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有成果和总结报告; 2.有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 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 3.石门、立井、斜井和平硐等井巷揭煤前,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综合探测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4.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 小于20m时),执行先探后掘; 5.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应开展补充地质探查工作; 6.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按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 3 查现场和资料。无勘探设计、勘探成果或总结报告1项扣5分;未按规定开展勘探1次扣3分;未按规定进行超前探测1次扣3分;超前探测钻孔设计及施工不符合有关规定1处扣0.5分;未按规定探测煤厚1次扣1分;施工结果与设计偏差较大而未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1次扣2分;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未开展补充地质探查工作1处扣3分;因地质超前探测不到位,造成事故或误揭煤层、断层(落差超出煤厚2/3)、误入突出煤层法距5m以内不得分 备注:48 03 地质测量专业 ? 地质勘探及井下地质探测标准依据: 第1条钻探、物探设计、成果审批权限和流程在隐蔽致灾因素章节已经说明 第2条依据《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七十二条 石门、立井、斜井和平硐等井巷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综合探测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根据探查情况,编写揭煤地质说明书,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议,揭煤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3条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 0.3m 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4条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二十九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10m 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 20m 时),必须先探后掘。 第5条依据《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八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应开展相关物探、钻探等补充地质探查工作,查明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及其导(含)水性、顶底板富水异常区、瓦斯异常区、上覆坚硬岩层和遗留煤柱等情况。探查治理工作结束后10日内,由地测部门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6条依据《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四十七条 ......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按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 煤层稳定性 稳定 较稳定 不稳定 极不稳定 观测点间距l/m 50<l≤100 25<l≤50 10<l≤25 l≤10 备注:49 03 地质测量专业 ? 地质管理-地质说明书及采后总结: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地质说明书及采后总结 1.按规定提交、审批采区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2.揭煤工作面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10m前或揭煤巷道开口前(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法距20m前)编写揭煤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3.工作面回采结束后,30日内提出采后地质总结报告,采区开采结束后6个月内, 提出采区地质总结报告,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5 查资料。地质说明书缺1次扣2分;未按规定进行审批1次扣1分;文字、原始资料、图纸与实际不符或内容不全1处扣0.2分;未按时提出地质说明书,或在生产过程中未根据实际揭露地质情况对采区地质说明书及时进行补充完善扣1分;未按规定提出采后地质总结报告1次扣1分,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0.2分 备注:50 03 地质测量专业 ? 地质说明书及采后总结标准依据: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八十四条 采区设计前3个月,由地测部门提出采区地质说明书,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井巷揭煤应当编写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八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设计前1个月,由地测部门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并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八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探查治理工作结束后10日内,由地测部门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九十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在30日内提出采后地质总结报告;采区开采结束后6个月内,应提出采区地质总结报告,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核。 备注:51 03 地质测量专业 ? 地质管理-地质预报、水害预报: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地质预报、水害预报 1.地质预报应有年报、月报和临时性预报,预报与实际出入较大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2.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距未保护区边缘50m前,及时编制发放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 3.水害预报内容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内容齐全,有年报、月报和临时性预报,应包含突水危险性评价和水害处理意见等内容 10 查资料及现场。年报、月报、临时性预报缺1次扣5分;年报、月报覆盖工作面缺1个扣2分; 井(矿)田内落差大于5m的断层及直径大于20m的陷落柱,未能做到超前查明并预报1次 扣5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备注:52 03 地质测量专业 ? 地质预报、水害预报标准依据: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六十三条 地质预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地测部门与采掘、通防、防冲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被揭露的各种地质现象,分析地质规律; 地质预报应按年报、月报、临时性预报等形式进行,且应根据采掘(剥)工程的进展及时发出; 地质预报应做到期前预报、期末总结,预报与实际出入较大时,应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地质预报质量; 地质预报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生效。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第六十四条 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断层、褶曲、陷落柱、地层倾角和岩浆岩侵入体等特征,以及对煤(岩)层和采掘工程的影响等; 煤层厚度、煤层结构、煤体结构、煤质、煤层顶底板及其岩性等; 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等; 含水层、隔水层、构造体的含水性和导水性,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采空区、老窑位置、离层及其积水情况,封闭不良或封闭情况不明钻孔的位置及封孔情况等; 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危险性; 勘探孔、煤层气井和油气井及油气等对煤矿生产的影响; 露天煤矿滑落层(面)的赋存状态及边坡滑落规律,影响边坡稳定的各种因素及影响程度等,预测边坡稳定性; 地表水体、沟谷、开采塌陷等其他致灾地质因素及建议。 4点要求 8项观测内容 备注:53 03 地质测量专业 ? 地质预报、水害预报标准依据: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三十七条 矿井应当加强充水条件分析,认真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及隐患排查工作。 每年年初,根据年度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矿井调度室; 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煤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注意:年报、月报和临时性预报应包含突水危险性评价和水害处理意见等内容。 备注:54 03 地质测量专业 ? 地质预报、水害预报标准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二十五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 1 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 50m 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突出专业协同 超前预测预报 提前通知通报 指导安全生产 备注:55 03 地质测量专业 ? 测量管理-控制系统: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控制 系统 1.测量控制系统健全,精度符合《煤矿测量规程》要求; 2.及时延长井下基本控制导线和采区控制导线,基本控制导线应每隔300~500m延长一次,采区控制导线应随巷道掘进30~100m延长一次 5 查现场。测量控制系统不健全不得分;未按要求延长导线1次扣1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 《煤矿测量规程》 第2条 煤矿测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矿区地面和井下(露天坑)测量控制系统,为煤矿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 第90条 基本控制导线一般应第隔300~500m延长一次。采区控制导线应随巷道掘进第30~100m延长一次。 控制系统标准依据: 备注:56 03 地质测量专业 ? 测量管理-贯通测量: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贯通 测量 1.贯通精度满足设计要求,两井贯通和一井内导线距离3000m以上贯通测量工程应有设计,并按规定审批和总结; 2.贯通设计、贯通总结及贯通后联测资料齐全,有精度评定资料 5 查现场和资料。未编制贯通测量设计或未经审批、没有总结1次扣2分;贯通误差超过允许偏差值1处扣1分;其他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 《煤矿测量规程》 第208条 进行重要贯通测量前,须编制贯通测量设计书,其内容应包括:......当预计误差值超过允许偏差值时,应充分利用陀螺定向和光电测距技术提高测量精度,不得已时,可请示改变施工方案。 重要贯通测量设计书应报矿务局(矿建公司或基建公司)审批。 第209条 贯通测量的预计误差一般采用中误差的两倍。 第215条 重要贯通测量完成后,还应进行精度分析,并做出总结。 贯通测量标准依据: 重要贯通测量 :指两井间、 或导线长度大于 3000m、或贯通点在主要运输平巷和主要上下山的贯通测量 备注:57 03 地质测量专业 ? 测量管理-测量通知单: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测量通知单 贯通、开掘、放线变更、停掘、停采、过空间距离小于巷高或巷宽4倍的相邻巷道等重点测量工作,及时发送通知单 5 查资料。未按要求下发通知单1次扣2分;通知单签字不齐全1次扣1分;其他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测量通知单标准依据: 注意:矿井应在地质测量管理制度中明确各类测量通知单发放规定,明确重点测量通知单发放流程、发放单位、签批人员等,发放至安全、技术及施工部门,指导现场安全生产。 矿井技术负责人指的是总工程师,通知单必须经总工程师书面签字确认后发放。 备注:58 03 地质测量专业 ? 测量管理-地面沉陷观测: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地面沉陷观测 进行地面沉陷观测和分析, 提供符合矿井情况的有关岩移参数;及时填绘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图;绘制矿井范围内受采动影响土地塌陷图表 5 查现场和资料。未进行地面沉陷观测或分析不得分;岩移参数提供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观测 站设置和观测不符合要求1处 扣1分;图表不符合要求1处扣 0.5分 《煤矿测量规程》 第252条 为了掌握由于开采引起的地表与岩层移动的基本规律,应通过设站观测确定以下内容: ......2.地表移动和变形的分布及其主要参数;3.移动角、裂缝角、边缘角和最大下沉角等.......。 第253条 通过对各观测站资料的综合分析,应为制定本矿区“三下”采煤和留设保护煤柱技术规定提供资料。 第254条 观测站通常分为地表观测站、岩层内部观测站和专门观测站,所有观测站都必须进行定期观测。观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第255条 设置各种观测站前必须编写观测站设计,并报请矿总工程师和矿务局主管单位审批。 地面沉陷观测标准依据: 注意:矿井应根据岩移观测成果绘制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图,根据绘制的地表下沉盆地分析受采动影响范围,形成塌陷图表,为土地复垦、采煤塌陷地治理等义务履行提供技术支撑。 备注:59 03 地质测量专业 ? 资源储量管理-三量管理: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方法 三量管理 1.每季度分析形成期末“三量”动态报表;根据采掘接续变化,每年不少于1次对“三量”动态变化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2.根据采掘工作面接续计划,计算最短“三量”可采期; 3.“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报告煤矿企业,并主动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上报煤矿企业;采取限产措施后,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符合规定 10 查资料。未形成季度期末动态报表、年度分析报告1次扣2分;“三量”可采期计算缺项、错误1处扣1分;“三量”可采期未 达到规定要求,且未制定采掘调整方案不得分 备注:60 03 地质测量专业 ? 三量管理标准依据: 国家局《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 第三条 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 (三)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 (二)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 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二)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第四条 矿井应当定期计算分析矿井“三量”,确保矿井灾害治理和采掘平衡......至少每季度形成期末“三量”动态报表,并根据采掘接续变化,定期(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三量的动态变化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编制或修订不少于24个月的采掘工作面接续图表,算出最短的“三量”可采期。 第五条 矿井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司,并主动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矿井......并形成正式文件或纪要,报上级公司或负责属地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无接续工作面的,应当确定停采期。 备注:61 谢谢 山东能源西北矿业地质测量部 2024年11月18日 备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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