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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施组方案管理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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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会浩 日期:2019年12月17日 施组、方案管理办法及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宣贯 备注:1 目录 CONTENTS 施组、方案管理办法要点解析 1. 4. 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3. 2.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点解析 PART 01 施组、方案管理办法要点解析 备注:3 1、施组、方案管理办法 结合《中建二局安全生产、质量管控、环境管理整治提升方案》中科技管理体系 提升的要求,2019年8月26日重新修订。修订的内容包含正文以及11个附件。 备注:4 1、施组、方案管理办法 编制的主要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7个部分,对工程所在地的省、市级专项规定也要同时满足。 如《京建法〔2018〕22号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地方性的规定。 备注:5 1、施组、方案管理办法 增加了股份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审批授权规定。 备注:6 1、施组、方案管理办法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其分包工程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主持,项目总工程师组织、项目技术部门牵头,会同工程、质量、安全、商务、物资、设备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总体部署(含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包括临水、临电、消防、绿色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论证计划、危大工程识别清单、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绿色施工、应急预案、总承包管理方案及主要保证措施(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季节性施工、环境等)基本内容。 备注:7 1、施组、方案管理办法 施组编制内容的重点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包括不限于临水、临电、消防、绿色等) 分阶段编制:(1)桩基、基坑防护、降水、土方开挖阶段;(2)地下室、车库、回填土;主体结构、塔楼、裙楼;(3)装饰装修、外立面装修、室内管线、二次结构;(4)室外工程(永临结合)。 施工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 指导月度生产计划纲领性文件。按实际进行动态调整(会议室上墙)。关键线路 主要施工方法非重点 备注:8 1、施组、方案管理办法 项目总工程师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件要求,结合项目招标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正确识别项目危大工程内容,编制危大工程清单,经分公司总工程师及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通过后,编制超危大工程及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计划表。编制计划格式见附件3、4。 识别 备注:9 1、施组、方案管理办法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前,项目经理组织总工程师、生产经理、商务经理、安全总监、质量总监等项目班子成员进行讨论,形成编制意见;项目总工程师根据意见,组织项目技术部门,会同工程、质量、安全、商务、物资、设备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完成。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经理组织总工程师、生产经理、商务经理、安全总监、质量总监等项目班子成员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形成项目评审会议纪要。 施工组织设计经过项目部评审修改后,报分公司总工程师及公司科技部门、工程(机械)部门、质量部门、安全部门、合约部门及机电部门审核完成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备注:10 1、施组、方案管理办法 A类、B类施工方案审批程序 施工方案经过项目部评审修改后,报分公司总工程师及公司科技部门、工程(机械)部门、质量部门、安全部门、合约部门及机电部门审核完成后,A类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B类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或指定代理人审批。 A类施工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完成后,由公司科技部组织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各方不得擅自修改经过专家论证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 C类施工方案审批程序 项目总工程师主持编制后,报分公司总工程师及公司科技部门、工程(机械)部门、质量部门、安全部门、合约部门及机电部门审核完成后,由公司总工程师或指定代理人审批。 备注:11 1、施组、方案管理办法 专业分包施工方案审批程序 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报项目部进行审核。 项目总工程师会同项目各部门审核合格后,根据方案类别分别按A、B、C类方案审批要求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专业分包施工方案交底(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A、B类方案) (1)专业分包单位总工向项目部管理人员 进行技术交底 (2)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部门向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向专业分包作业队进行技术交底 (4)分包作业队向各班组工人进行交底 备注:12 1、施组、方案管理办法 局科技部组织施组评审工作(包括投标施组和实施性施组) (1)建筑高度在3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 (2)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高、施工组织困难的工程项目; (3)对局发展战略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 选定需评审的重大施工方案,该方案可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同进行评审,重点审核其所采用的技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并综合工期进度、质量、安全以及商务成本各方面因素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同施工组织设计。 评审工作由局科技部牵头组织,选取不少于5人的局工程技术专家库专家参加评审,最终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可适当邀请外部专家) 备注:13 PART 02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点解析 备注:14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点解析 结合《中建二局安全生产、质量管控、环境管理整治提升方案》和《中建二局科技管理能力提升方案》 两个提升方案的要求,2019年8月26日重新修订。修订的内容包含正文以及11个附件。 备注:15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点解析 科技部门 安全部门 工程部门 局 收集统计局属各公司上报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计划表》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论证监督检查记录表》,建立管理台账。对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各阶段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对局属各公司项目的危大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局安全监管台账。 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危大工程施工部署及实施归口管理,对局属各公司项目的危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管理台账。 公司 建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台账,并每月分发工程(机械)、质量、安全、生产资源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专家论证等环节进行管理。组织并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局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局的实施管理办法,建立公司危大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的危大工程施工安全进行月度监督检查并建立公司安全监管台账。 局属各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局的实施管理办法,建立危大工程施工管理台账,制定危大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实施情况。 项目 项目技术部门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局实施管理办法要求,正确识别工程项目危大工程内容,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计划表,严格执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程序。 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检查、验收等程序,关键工序旁站监督,确保管控到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项目工程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审批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及执行验收程序;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杜绝无方案施工。 各单位及部门职责 备注:16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点解析 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应急处置措施;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备注:17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点解析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 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完成后,报项目所属公司科技部门,组织本公司技术、工程(机械)、质量及安全等相关部门审核,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局以中建股份公司名义承接施工的工程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授权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批。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工程管理相关部门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即可实施。 备注:18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点解析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所属公司技术、工程(机械)、质量及安全等相关部门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时报公司科技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留存。 项目部应在所涉及的危大工程实施前15日填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申请表》(附件6),报公司科技部,由公司科技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会。 专家成员的组成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项目所属公司和项目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备注:19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点解析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专家论证会后,评审结果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并对论证报告签字确认。 (1) 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部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2) 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项目部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公司科技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工程(机械)、质量及安全等相关部门审核,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专项施工方案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3)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部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重新审批及申请组织专家论证。 备注:20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点解析 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实施与验收 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危大工程公示牌按《中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图册》执行),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核、审批和论证。 项目部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部按照规定对项目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工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项目部应做好验收会议人员的签到工作和验收会议纪要等相关记录。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1)项目所属公司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备注:21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点解析 局对危大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是否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审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是否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3)是否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是否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4)是否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按照规定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到位; (5)是否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备注:22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点解析 局属各公司安全监督检查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局属各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公司、项目部相关部门检查施工条件准备情况,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实施。 (2)局属各公司应对正在实施过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全覆盖的月度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管理职责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专家论证,验收程序合规性,方案实施等情况。 (3)局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每月汇总、整理所属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台账》(见附件9),随安全月报表报送至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备注:23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点解析 项目部安全监督检查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等相关人员检查施工条件准备情况,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施时,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应在施工地点进行旁站监督并留存监督记录。 项目部在日常安全巡视检查时,项目安全总监或安监部经理应对在施危大工程进行逐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作业条件、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工人行为等。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在带班生产记录中记录危大工程实施情况。 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周检查时,对在施危大工程进行逐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专家论证,验收程序合规性,施工组织协调,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等情况。 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应在每周一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台账》(见附件9),月底随安全月报表报送至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注:24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点解析 局对危大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是否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审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是否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3)是否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是否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4)是否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按照规定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到位; (5)是否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备注:25 PART 03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备注:26 3、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大”定义变化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 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之《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 备注:27 3、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未有再提。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执业印章等规定。 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第五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37号令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备注:28 3、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第七变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原87号文没有提出“危大”安全技术交底应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但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等提出了要求。 37号令提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要求,未提及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等要求。 备注:29 3、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八变化——将监理对“危大”的监督检查方式确定为巡视检查,未提及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的要求。 原87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37号令第十八条只提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提“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并提出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新提法。 第九变化——将原“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改为“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原87号第十九条提法是“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备注:30 3、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十变化——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要求。 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之事,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也未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求。 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设置危大工程验收公示标识牌。 备注:31 PART 02 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 备注:32 4、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 序号 名称 31号文 87号文 1 施行时间 2018年6月1日 2009年5月13日-2018年5月31日 2 施工方案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备注:33 4、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 序号 名称 31号文 87号文 3 专家论证参加人员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 专家论证内容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备注:34 4、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 序号 名称 31号文 87号文 5 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6 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未明确监测方案具体内容) 7 关于验收人员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未明确具体参与验收人员) 备注:35 4、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 序号 名称 31号文 87号文 8 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9 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备注:36 4、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 序号 名称 31号文 名称 87号文 1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变化 备注:37 3、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序号 名称 31号文 名称 87号文 3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4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5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6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变化 备注:38 4、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 序号 名称 31号文 名称 87号文 7 七、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七、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变化 备注:39 4、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 序号 名称 31号文 名称 87号文 1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变化 备注:40 4、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 序号 名称 31号文 名称 87号文 4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变化 备注:41 4、31号文与原87号文对比详解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变化 序号 名称 31号文 名称 87号文 7 七、其他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七、其他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备注:42 我们的技术管理水平已经与行业标杆企业产生差距,希望大家认清现实,加强学习和交流,实现项目完美履约,更好的助力局高质量发展。 备注: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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