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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3日
    第五十四条 明火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与引火管必须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时间出厂,同一规格的导火索。
    第五十五条 一次起爆可同时点燃两发导火索长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点炮时,点炮负责人必须注意倾听警戒管是否全爆响,炮响后还要重点检查警戒管,以防丢失。
    第五十六条 警戒管的导火索比引火管的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应保证点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点,其缩短的长度应根据点炮人躲避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躲避距离
(m)
50
100
200
300
400
导火索缩短长度(m)
0.25
0.45
0.85
1.25
1.65
    第五十七条 点火前,炮区负责人应选好躲避处,点炮人员应按炮区负责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区线路顺次点燃。
    第五十八条 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按规定掐好警戒管的导火索长度,点炮人应准备好点火工具,握好索头。
    第五十九条 起爆信号发出后,点火负责人点燃警戒管,点燃的警戒管须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线10m以外的平坦地势,以备爆后查验。与此同时,点炮人开始点炮,当警戒管响后,立即停止点炮,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条 点炮时,点炮人要记清自己点炮个数,炮区负责人要核对点炮数与装炮数,如不符合,必须等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准进入炮区。
    第六十一条 一次点炮数量较多时,应采取插标志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无论点炮个数多少,包括联线员、警戒负责人及点炮员在内,炮区共设3人。
第五章 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 警 戒
第六十三条 每次爆破都必须有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警戒哨必须由懂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四条 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 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六条 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时必须做到:
1、      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边界上具体情况必须派置足够的警戒哨。
2、      向警戒哨当面交授警戒旗,同时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六十七条 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八条 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的安全警戒距离后站在较高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够监视通往炮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 警戒信号
第六十九条 定时放炮和不定时放炮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警戒信号。
    第七十条 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口笛、警笛、手持式扩音器等;
    2、有色信号:红、绿旗;旗面0.6×0.4m。旗杆不小于0.5m。
    第七十一条 放炮警戒信号:
    1、警戒负责人必须按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警戒信号。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炮区负责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紧和警戒哨联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准回答信号。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负责起爆的人立即进行起爆。
    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在响炮后,按起爆方法规定的时间(3分钟)后,警戒负责人和负责起爆人进入炮区详细检查起爆情况,认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时,方可发出第四次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放炮区。
    2、警戒信号规定:警戒负责人用红、绿旗、口笛和警笛显示信号。预备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要信号和警戒哨回答信号时都要高举红旗左右摇动。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同时鸣警笛。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用绿旗示令点炮人点炮。解除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展开绿旗画大圆圈,警戒哨用绿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节 安全距离
    第七十二条 警戒安全距离就是警戒边界与最近炮孔间的水平距离。
    第七十三条 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gk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时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放大。
第七十四条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机电设
备名称
 
深孔爆破
(m)
 
浅眼及
二次爆破
(m)
裸露
爆破
(m)
挖掘机、穿孔机、信号箱
30
40
70
推土机
汽车
50
150
200
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40
高压电缆、风泵车
40
50
60
注:1、设备司机室背向爆破区,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2、距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3、距高压电缆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七十五条 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取减震爆破。
   第七十六条 在矿坑内爆破危及邻近工矿通讯设施、房屋建筑安全时,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章  盲炮处理
    第七十七条 孔内雷管起爆,发现盲炮后,应汇报矿、段有关领导,并指派有经验放炮员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盲炮应标识,必须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七十八条 处理各种盲炮时,严禁使用穿孔设备在原孔位投、打、穿、凿,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第七十九条 处理裸露盲炮时,应扒开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八十条 处理小炮眼盲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辅助炮眼法:在距离圆柱孔0.5m处 (药壶式孔0.8m),打一与盲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孔,再次装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对眼深小于0.8m的盲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药包爆破处理。
    第八十一条 处理深孔盲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当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网络问题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线未变薄时,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围岩法。孔内有雷管的盲炮孔,应用人工清理炮孔围岩,小心取出雷管炸药,孔内无雷管时,可在放炮负责人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指导下用挖掘机处理炮孔围岩,确定盲炮内炸药全部清理干净后,电铲可正常采挖。
    3、辅助炮孔法:在距离盲炮孔1.0m远处打1至2个与盲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炮孔,再次装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盲炮孔内装的是非抗水型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
第七章 二次爆破
    第八十二条 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无钻眼设施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第八十三条 裸露爆破时,要清除药包周围的岩块,并用没有石块的粘土封好。
    第八十四条 严禁将掌子下帮的二次爆破联在掌子上帮的大炮起爆网络上同时起爆。
    第八十五条 在靠近机电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下,裸露爆破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经段、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 在穿凿小炮眼时,如遇有炸药与岩粉渣同时喷出,立即停止穿凿,按盲炮措施处理。
第九章 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七条 塑料导爆管、导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尘和易爆炸危险的场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 使用导爆管时,要认清雷管上的段别标志,按布孔方案装药,再按设计的连接方法联结起来。
    第八十九条 塑料导爆管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将其划破损伤,打死结、烧环。不允许将砂石、泥块、水、油杂物弄入导爆管孔中,在使用时,不得将导爆管任意切断。
    第九十条 用金属管壳雷管做起爆网络中的传爆雷管时,雷管底部先用胶布包严后再连接导爆管。
    第九十一条 网络连接时,将导爆管均匀地排布在雷管外侧,用胶布缠绕5层以上,缠绕紧,1发雷管外侧最多捆扎20根导爆管,导爆管末端应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第九十二条 导爆管、导爆索网络连接以后要认真检查,经确定完全正确后,方可点炮。
第九十三条 在搬运和使用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跌、打、砸、撞击或靠近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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