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4.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4.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4.6.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6.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7监护
4.7.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7.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7.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7.5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相关文件
5.1《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6.1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