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燃料、原材料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生产区域的文明生产和卫生管理,杜绝可能的物料混仓质量事故,特制订如下规定:
1 原料仓、石膏仓、粘土仓、堆场等堆放贮存各种燃料、原材料必须执行本规定。
2 以上仓库的安全作业监管工作由生产(调度)科负责。采购科除执行本规定外,负责外运物料的车(船)安全作业监管。车管部门及各生产部门生产过程所需的物料转运作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2.1 仓库内堆存物料高度不得超过各仓库规定之安全高度。为防止物料塌方,物料堆放坡底高度不得超出挡墙高度。
2.2 所有仓库物料堆放不得超出门、窗外,有盖仓库堆料应控制在屋檐滴水线1—2米内,以防物料流失损耗及污染环境。
3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利用道路及其他非物料堆放场堆放燃料、原材料,确需堆放时,应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3.1 不得堆压碰撞各种类建(构)筑物,如:配电房、水泥仓、泵房、电缆沟、桥架等;
3.2 不得堆压、堵塞排水沟渠;
3.3 不得堆压碰撞绿化植物及设施;
3.4 道路上堆放物料须留有安全通道,并有防止物料不会有塌方危险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堆料安全角度,警戒防护设施及必须的遮盖等。
4 卸运各种物料不得倒卸出围挡墙外,以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