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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7日
第63条 更换变压器高压侧熔丝时,应先切断低压负荷。不准带负荷拉开100安及以上无消弧装置的低压开关。雷电时禁止倒闸作业和更换熔丝。
第64条 下列项目应填入倒闸作业票;
1.应拉合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2.检查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位置;
3.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
4.装、拆接地线;
5.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以及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
6.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第65条 在发生人身触电时,可不经许可立即断开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在未拉开有关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抢救人员不得直接触及带电设备和触电人员,亦不得进入遮栏。
第66条 下列工作可不用倒闸作业票:
1.事故处理的操作。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及时上报;
2.拉、合线路开关或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可根据工作票或口头命令进行;
3.同一台开关柜内开关的单一拉、合操作。操作可根据工作票或调度命令进行,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报告发令人。
第67条倒闸作业票要有编号,依次序使用。作废的和使用过的倒闸作业票,应注明“作废”和“已执行”的字样。倒闸作业票用后保存三个月。
第四节 继电器、仪表和二次回路
第68条 在运行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禁将电流回路断开;
2.为了可靠地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短路,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禁止使用导线缠绕;
3.禁止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4.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站在绝缘垫上,并不得将回路中的永久接点断开。
第69条 在运行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
2.应使用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必要时在工作前停用有关继电保护装置;
3.接临时负载时,必须装有专用的开关和熔断器;
4.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反变压,除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一次熔断器;
5.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值班员和有关人员,并派人看守现场,检查回路,确认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检查继电保护和二次回路的工作人员,未经值班员许可,不准进行任何倒闸操作。
第五节 高压试验
第70条 发、变、配电所进行预防性试验时,应由受试单位签发停电作业工作票,由配电值班员采取安全措施,办理许可开发手续,需要部分或全部撤除临时接地线时,应由值班员配合进行。
第71条 因试验需要断开设备接头时,拆前应做好标记,接后应进行检查。
第72条 高压试验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
第73条 大电容设备或电容器耐压试验前后应充分接地、短路放电。
第六节 测量工作
第74条 为测量杆塔、变压器、避雷器的接地电阻而拆装接地线时应戴绝缘手套。在接地线与接地极断开后,禁止触及接地线。
第75条 测量低压线路和变压器低压侧的电压和电流时,可根据口头命令进行。测量时应注意安全距离,并防止相间短路。
第76条 用摇表测量高压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应由两个人进行,并从各方面断开电源,检查无电和确认设备上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在测量前后必须将被测设备(包括电缆)对地放电,在测量中任何人禁止触及设备。
在有感应电压反映的线路上(同杆架设的双回线或与其他线路平行、交叉)测量绝缘时,必须将另一回线或平行、交叉的其他线路同时停电。
雷、雨天气,禁止测量线路绝缘。
第77条 测量带电的交叉跨越线路的垂直距离时,禁止使用金属尺、测量绳。
第五章 架空和电缆线路
第一节 登杆作业
第78条 登杆前应检查和作好下列事项:
1.确认作业范围,防止误登带电杆塔。
2.新立电杆回填土应夯实。
3.冲刷、起土、上拔和导线、拉线松弛的电杆应采取安全措施。
4.本电杆根部腐朽不得超过根径的20%以上。
5.杆塔脚钉应完整、牢固。
6.登杆工具、安全腰带应完好合格。
7.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和绑牢。
第79条 杆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腰带。作业时安全腰带应系在电杆或牢固的构架上。
2.转角杆不宜从内角侧上下电杆。正在紧线时不应从紧线侧上下电杆。
3.检查横担腐朽、锈蚀情况,严禁攀登腐朽、锈蚀超限的横担。
4.杆上作业用工具、材料应装在工具袋内,用绳子传递。严禁上下抛扔工具和材料。地上人员应离开作业电杆安全距离以外,杆上、地上人员均应戴安全帽。
第二节 邻近带电作业
第80条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查看金具、磁瓶更换外灯保险和灯泡等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
2.在自动闭塞电线路上作业时,不得同时触及两条低压电源线。
3.工作人员使用安全腰带,风力不大于五级,并有专人监护。
第81条 停电检修线路与其他带电线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另一加带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否则另一回线亦应停电并接地。
2.停电检修线路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的距离虽大于安全距离,如果作业过程中仍有可能接近带电导线在安全距离以内时,作业导线、绞车或牵引工具必须接地。
3.在交叉档撤线、架线、调整弛度只有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下面时才能进行。但必须采取防止导线跳动、滑跑或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的措施。
4.停电检修线路在另一回带电线路上面,而又必须在该线路不停电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弛度、更换磁瓶等工作时,必须使检修线路导线、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导线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导线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导线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滑跑的后备保护措施。
5.停电检修线路走廊或径路附近与另一回杆塔结构相同的线路平行接近时,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第82条 在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与带电导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二的规定。
2.登杆和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风力应在五级以下。严禁在杆塔上卷绑线。
3.应使用绝缘绳传递工具、材料。如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在传递过程中要有防止工具、材料构成下层导线和架线工作。
4.下层线路带电,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不准进行撤线和架线工作。
5.当穿越带电的低压联络线对已停电的自动闭塞高压导线进行作业时,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但在应采取措施栏内,注明穿越低压带电导线和符合本章第四节低压带电作业条件的安全措施。
第83条 在合架于接触网支柱上的电力线上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力线路检修时,应充分利用接触网检修“天窗”,必要时可办理接触网停电手续;
2.在接触网带电的情况下进行电力线路检修时,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接触网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米;
3.有感应电压危险时,应在电力线路作业区段两端进行接地封线。。
第三节 砍伐树木
第84条 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伐靠近导线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工作人员不得使树木和绳索接触导线。
上树砍剪树枝时,工作人员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应站在坚固的树干上,系好安全带,面对线路方向,并应保持表二的安全距离。
第85条 为防止树木(枝)倒落在导线上,应用绳索将被砍剪的树枝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砍剪树枝应有专人防护,防止打伤行人。树枝接触高压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四节 低压带电作业
第86条 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带电工作应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低压带电作业和穿越低压带电线路的作业,工作人员必须穿紧口干燥的工作服、绝缘靴、戴工作帽和干燥整洁的线手套。低压带电作业应使用绝缘钳子,禁止使用刀子、锉刀、金属尺和铁刷子等带有金属的工具。绝缘靴每年应进行一次绝缘强度试验,绝缘强度不应低于出厂的耐压标准。
第87条 低压带电作业不允许带负荷接续导线。如必须带电更换电气器具时,应先作好旁路线。在自动闭塞低压线路上,允许在不受张力的处所接续导线,但必需设可靠的旁路线第88条 在杆上进行低压带电作业时,一般一根只允许一人工作。当线路不复杂,且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时,可以两人同时工作。
第89条 登杆时应当先分清火线和地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火线,后断地线,接续导线时,顺序相反。工作时只许接触一个导体,不许同时接触邻相导体或一相一地导线。
第五节 线路施工
第90条 在有地下设施的地方进行地下施工时,开工前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位置,做好防护。如发现意外设施,应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第91条 松软土质的杆坑深度超过一米时,应有防止塌陷措施。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挖杆坑时,应设防护设施,夜间应挂红色标示灯。
第92条 施工用具、机械、绳索、地锚等应详细检查、定期试验,使用时不准超过安全荷载。
第93条 立杆、撤杆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及指挥信号,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并应有专人指挥。正在立杆撤杆时,坑内及电杆倾斜的下方不许人员停留。已经立起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填夯实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杆坑未经回填及捣固不准登杆。放倒旧电杆时,应用绳索牵引及叉杆加固后再挖根部。立、撤电杆应用工具,不许代用。使用吊车立、撤电杆时,钢丝绳套应吊在电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94条 使用抱杆立杆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线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接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
第95条 靠近及跨越铁路、公路、通航河道施工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在施工地段的两侧应派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96条 撤线时应在承力及终端电杆处先用绳索将导线拉紧,剪断导线后徐徐放下,拆除旧线路时,还应注意电杆腐朽程度,严禁突然剪断导线,防止倒杆伤人事故。
第97条 当施工电线路与其他高压设备靠近或交叉时,架线及撤线应采取防止路线措施,必要时将邻近的高压设备停电。
第98条 用爆破法施工时,应有专人指挥,爆破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炸药和雷管,应指定专人保管,分别存放,不准与易燃品放在一起。运输时应采取防震措施。携带雷管时须将引线短路。电雷管和电池不得由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得携带电雷管。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在汽车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不超过十公斤)和雷管(不超过二十个)。携带雷管人员应坐驾驶室内,车上炸药应有专人管理。
第99条 装填炸药中,应使用木质专用工具将炸药推进炮眼,并轻轻捣实,禁止使用金属物体。雷管和导火索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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