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在远离电源或电源不能满足要求的施工现场,可装设柴油发电机组,发电机组的总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需要和在大容量电动机起动时的要求,起动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第二十条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独立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不大于10欧姆)
第二十二条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并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第二十三条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允许载流量。
2、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
3、单相零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三相五线制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面截面的50%。
4、为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少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少于
10mm2。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绝缘铝线最小截面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
第二十四条 架空线路的绝缘子,直线杆应采用针式绝缘子,耐张杆应采用蝶式绝缘子。
第二十五条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第二十六条 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的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能承受短时过负荷电流。
第二十七条 在坑洞内作业,夜间作业或自然采光较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第二十八条 照明器具的选择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器。
第三十条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出25个,并应装有熔断电流为15A及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第三十一条 照明线路应布局整齐、相对固定。室内安装的固定式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得低于2.5m室外安装的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m,安装在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型灯头。
第三十二条 照明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在井字架、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或绝缘子。
第三十三条 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应小于300 mm、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于夜间影响车船和行人通行的在建工程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
第三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断电后进行,工作地点除应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外,还应设置监护人,严禁带电和带负荷检修。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开关箱断电上锁。
第三十七条 用电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需要用电时,须经领导批准,通知电工班组进行接引。
2、施工用电完毕后,应由施工现场用电负责人通知电工班组进行拆除。
3、严格禁止非电工接引和拆除电气设备,或乱拉乱接电源。
4、配电房和开关箱应上锁。
5、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
6、电气设备明显和裸露部位应设立“严禁靠近,防止触电”的警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