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养护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独立操作养护机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械作业区和操作室内。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养护机械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下挖工程,施工作业区域内有地下电缆、光缆及其它管线时,应查明位置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上述管线2m距离以内作业。施工前,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配合,方可施工。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或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养护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靠近线路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养护机械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配合作业的人员,应在养护机械回转半径之外工作,如需进入养护机械回转半径之内时,必须停止养护机械回转并可靠制动,机上、机下人员密切联系。
第十七条养护机械在夜间作业时,作业区内应有充足的照明。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养护机械,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养护机械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必须注意选择好停放地点。有驻车制动装置的要拉上。坡道上停机时,要打好掩木或石块。夜间应有专人看管。
第三章 养护安全设施及布置
第十九条 渠化装置:渠化装置应设置于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位置以及养护维修作业区附近,主要使用锥形交通路标。锥形交通路标属柔性渠化装置,由橡胶材料制成。形状为圆锥形,其上有红白相间色,且应有反光功能。为防止在使用中被随意移动,底部应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布设间距为5m。
第二十条施工警告灯号:施工警告灯号分闪光灯号和定光灯号两种,有关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施工警告灯号宜与其它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设于夜间养护维修作业路段附近。
第二十一条 夜间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区内设置照明灯,以增加照明度,照明应覆盖整个作业区域,但不应给车辆驾驶员产生眩光。
第二十二条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与养护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作业完成时,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所有与养护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设施,恢复正常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