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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锤工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26日
第1条 非专业司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开车。
第2条 工作时检查锤头有无松动和损坏,润滑是否良好,锤头锤砧是否固定的牢靠,上下砧有无倾斜,活塞杆和锤砧是否已调试良好,保护装置是否牢固可靠,确认无误后方可开车。
第3条 锤砧有不灵活现象,不准开车,停止检查。
第4条 工作时,司锤和掌钳者必须密切配合,思想集中。
第5条 严禁上下砧空击。
第6条 当锻料温度低于75度时,禁止继续锻打,锻件加热时间,应按锻件大小适当选择保证温度。
第7条 严禁在空气锤上用锻模锻造5mm以下件。
第8条 工作中,锻件在锻模上必须放平稳。
第9条 工作中,禁止检查和清理锤砧,必要时停车处理。
第10条 钳子放置位置必须稍梢离开锤砧,不准侵入砧的活动范围和在砧的侧面。
第11条  锻锤允许被打件的允许范围,能锻方钢边长,250千克锤20--120mm,400千克25--200mm,500千克30--300mm,低于本规定范围内,锻件要保持800度以上,并只准轻锤打击。
第12条 锻打锋钢必须在规定锻造范围内,每次打击的变形量不得超过10mm。
第13条 锤身温度超过80度时不准继续使用,需设法降温后再工作。
第14条 锻锤上使用的锻造工具必须有手把,没有手把的工具,应以钳子向锤砧拿放,严禁用手直接拿取。
第15条 操作结束时司锤听到口令或看到手势,锻锤停稳后方准从锤砧上取出。
第16条 工作结束后,停下锻锤头徐徐向下,将锤头擦净,工具,锻件料头收拾干净,送到指定地点,切断电源,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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