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主井信号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23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公司主井上下信号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本提升设备、信号设施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严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准信号。
第5条  正常运行中信号工不得随意按急停按钮,除非发生特殊情况;井上下信号工或绞车房司机不得打电话或使用呼叫按钮联系开车。
第6条  交接班时,应现场交代清楚以下内容:
1、信号系统的完好情况。
2、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3、上一班运行工作的情况。
4、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第7条  发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可交接班。
1、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
2、交班人交代不清楚当班情况。
第8条  上岗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打停点,将信号按钮闭锁,并向有关领导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9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0条  接班后首先与绞车司机及其他信号工联系好,仔细检查、试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五、正常操作
第11条  操作顺序;接到开车信号→井下信号工确认箕斗装满煤→向井上发开车信号→井上确认信号→向绞车房发开车信号→信号改为自动
第12条  根据当班情况选择运行方式,正常提煤应选择自动方式,点动方式只允许在检修状态时使用。
第13条  信号发出后,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钢丝绳、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 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于事故隐患,必须随即上报有关领导进行处理后在开机。
第14条  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必须先发出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它种类信号。
第15条  当绞车连续停运6小时以上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所属信号通信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提升信号。
第16条  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处理。
六、收尾工作
第17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升级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