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公司主井上下信号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本提升设备、信号设施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严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准信号。
第5条 正常运行中信号工不得随意按急停按钮,除非发生特殊情况;井上下信号工或绞车房司机不得打电话或使用呼叫按钮联系开车。
第6条 交接班时,应现场交代清楚以下内容:
1、信号系统的完好情况。
2、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3、上一班运行工作的情况。
4、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第7条 发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可交接班。
1、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
2、交班人交代不清楚当班情况。
第8条 上岗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打停点,将信号按钮闭锁,并向有关领导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9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0条 接班后首先与绞车司机及其他信号工联系好,仔细检查、试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五、正常操作
第11条 操作顺序;接到开车信号→井下信号工确认箕斗装满煤→向井上发开车信号→井上确认信号→向绞车房发开车信号→信号改为自动
第12条 根据当班情况选择运行方式,正常提煤应选择自动方式,点动方式只允许在检修状态时使用。
第13条 信号发出后,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钢丝绳、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 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于事故隐患,必须随即上报有关领导进行处理后在开机。
第14条 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必须先发出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它种类信号。
第15条 当绞车连续停运6小时以上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所属信号通信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提升信号。
第16条 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处理。
六、收尾工作
第17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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