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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监测工职业危害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22日
第一节 适用条件
第一条 本章适用于公司井上下对产生粉尘的监测操作。
第二节 上岗条件
第二条 必须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考试合格后,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三节 安全规定
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第四条 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第五条 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单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工作面
3 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 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 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 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 个月1次
第六条 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20
1人
2台
20 ~ 40
2人
4台
40 ~ 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第七条 粉尘监测工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监测。
第八条 进行粉尘监测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九条 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第四节 操作顺序
第十条 进行监测前首先检查设备是否完好。
第十一条 佩戴防尘口罩。
第十二条 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进行粉尘采样。
第十三条 离开产尘地点,摘下防尘口罩,对采样点粉尘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 对粉尘进行鉴定分析。
第十五条 将监测结果告知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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