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章适用于公司井上下绞车房、通风机房、局部通风机、乳化液泵站或其他产生噪声地点的操作。
第二节 上岗条件
第二条 提升机司机、通风机司机、局部通风机司机必须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第三节 安全规定
第三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卫生限值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1.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2.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3.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4.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5.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6.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
第四条 井上下绞车房、各硐室室内墙壁、屋面铺设吸声器或设置隔声屏。
第五条 在产生噪声的地点必须佩戴耳塞。
第四节 操作顺序
第六条 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声耳塞、耳罩或防声帽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隔音、消声设施,确认隔音、消声设施无异常现象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第八条 如隔音、消声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隔音、消声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 加强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有效控制设备异常而造成噪声的上升。
第十条 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