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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柱放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24日

上岗条件
        第1条回柱放顶人员必须熟悉工作面作业规程、顶板控制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面顶、底板岩性及厚度等参数,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安全规定
        第2条回柱放顶时,必须每2~3人一组,一人回柱放顶,一人观察顶板及支架周围情况,观察人除协助回柱外,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严禁单人独自操作。
        第3 条回柱时回柱工必须站在支柱的斜上方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断绳抽人的安全地点,使用长柄工具卸载或打松支柱水平楔。
        第4 条回柱放顶应由下往上,由采空区向工作面按顺序进行回撤,严禁提前摘柱和进入采空区内作业。
        第5条回柱与支柱、割煤的距离及分段回柱时的分段距离均不得小于15 米。
        第6 条工作面初次放顶、结束放顶或顶板大面积不冒落等情况下,除按安全措施执行外,必须在区(队)长、技术人员和矿安监员现场监督指导下操作,工作面初次放顶还必须有初次放顶领导小组人员在现场监督指导。
        第7 条工作面局部压力较大,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回柱时要在区(队)长的监督指导下操作,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的各项规定。
        第8条工作面的基本和特种支护歪扭,质量不合格,有空顶、漏顶或没有按规定架设特种支架时,必须及时处理或整修达到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后,方可回柱放顶。
        第9条回每一棵支柱前,都必须选择并清理好退路后,方可进行回柱操作。
        第10 条采用人工分段回柱时,开口和收尾必须选择在顶板较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打上收尾支柱,做好处理工作。严禁采用平均分配分段长度的方法确定开口、收尾位置。
        第11 条工作面来压有冒顶预兆时,严禁回柱放顶,必须将所有人员撤离工作面,待压力稳定,经区(队)、班长检查及处理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12 条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工作面回柱时,如发现有煤炮频繁、煤帮喷爆、顶板断裂声沉重等冲击地压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回柱,发出警号,将所有人员撤至工作面150 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13 条回收出的支柱应将其支撑在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并全部承载;顶梁和各种材料必须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不得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或埋入煤矸中。
        第14 条工作面用两台绞车同时回柱作业时,不准在同一排距内有两根钢丝绳同时运行;每台绞车分别使用各自的信号线。如果下部绞车安设于工作面内,绞车附近支柱的回收方法应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15 条严禁采用拉大网的方法进行回柱。严禁使用工作面和顺槽刮板输送机回柱。
        第16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回柱放顶:
        1、 支护不完整或退路不畅通时。
        2、 回柱附近其他人员未按规定撤离时。
        3、 上分层工作面没有注水而本层又无降尘措施或网下采煤破网未补时。
        4、 悬顶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或工作面来压有冒顶预兆时。
        5、 特种支架没有按规定距离提前架设时。
        6、 放顶分段距离小于规定距离时。
        7、 回孤柱没有架设临时支柱时。
        8、 有窜矸可能,但没有挂好挡矸帘时。
        9、 急斜工作面放顶的下方没有设挡卡时。
        第17 条断层处和撤面时回柱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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