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回柱放顶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31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回柱放顶工必须熟悉工作面作业规程、顶板控制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面顶、底板岩性及厚度等参数,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回柱放顶时,必须每2∽3人一组,一人回柱放顶,一人观察顶板及支架周围情况,观察人除协助回柱外,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严禁单人独自操作。
        第3条 回柱时回柱工必须站在支柱的斜上方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断绳抽入的安全地点,使用长柄工具卸载或打松支柱水平楔。
        第4条 回柱放顶应由下往上,由采空区向工作面按顺序进行回撤,严禁提前摘柱和进入采空区内作业。
        第5条 回柱与支柱、割煤的距离及分段回柱时的分段距离均不得小于15米。
        第6条 工作面初次放顶、结束放顶或顶板大面积不冒落等情况下,除按安全措施执行外,必须有在区(队)长、技术人员和矿安监员现场监督指导上操作,工作面初次放顶还必须有初次放顶领导小组人员在现场监督指导。
        第7条 工作面局部压力较大,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回柱时要在区(队)长的监督指导下操作,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的各项规定。
        第8条 工作面的基本和特种支护歪扭,质量不合格,有空顶、漏顶或没有按规定架设特种支架时,必须及时处理或整修达到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后,方可回柱放顶。
        第9条 回每一棵支柱前,都必须选择并清理好退路后,方可进行回柱操作。
        第10条 采用人工分段回柱,开口和收尾必须选择在顶板较好、支架完整用平均分配分段长度的方法确定开口、收尾位置。
        第11条 工作面不压有冒顶预兆时,严禁回柱放顶,必须将所有人员撤离工作面,待压力稳定,经区(队)、班长检查及处理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12条 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工作面回柱时,如发现有煤炮频繁、煤帮喷爆、顶板断裂声沉重等冲击地压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回柱,发出警号,将所有人员撤至工作面15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13条 回收出的支柱应将其支撑在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并全部承载;顶梁和各种材料必须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不得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或埋入煤矸中。
        第14条 工作面用两台绞车同时回柱作业时,不准在同一排距内有两根钢绳同时运行;每台绞车分别使用各自的信号线。如果下部绞车同时运行。
        第15条 严禁采用拉大网的方法进行回柱。严禁使用工作面和顺槽刮板输送回柱。
        第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回柱放顶:
        1、支护不完整或退路不畅通时。
        2、回柱附近其他人员未按规定撤离时。
        3、上分层工作面没有注水而本层又无降尘措施或网下采煤破网未补时。
        4、悬顶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或工作面来压有顶预兆时。
        5、特种支架没有按规定距离提前架设时。
        6、放顶分段距离小于规定距离时。
        7、回孤柱没有架设临时支柱时。
        8、有窜矸可能,但没有挂好挡矸帘时。
        9、急斜工作面放顶的下方没有设挡卡时。
        第17条 断层处和撤面时回柱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规定执行。
        三、操作准备
        第18条 备齐注液枪、卸荷手把、锤、斧、镐、钩、钎等工具和必备材料。
        第19条 检查工作区域内的各种支护和顶板冒落情况,工作面有无异常现象,各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第20条 选择好分段开口、收尾位置。
        四、正常操作
        第21条 回柱操作
        1、按规定距离和质量要求,架设特种支架后,拆除原特种支架。
        2、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分段开口处架设好收尾支柱。收尾支柱不得小2棵。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