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2条 应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技能、液压基础知识及电气维修基础知识。
第3条 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4条 应熟悉所检修采煤机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液压部分和电气部分,能独立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6条 上岗时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第7条 修理采煤机时,修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入井的各项规定。
第8条 检修前,工作面输送机必须停机、断电、闭锁,液压支架停止作业,并通报有关人员。
第9条 修理前除原有装置外,还要另设可靠的临时防滑安全固定装置。
第10条 在煤壁侧、机身上或机身两端修理采煤机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不准单人作业。应清理煤壁、顶板悬浮煤岩,在煤壁、顶板之间加设防护措施。
第11条 当修理现场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送电试机;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12条 在机身上检修其他部件时,必须切断电源,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第13条 对泵、液压马达、各种阀组等液压元部件按实验报告进行效验,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
三、操作准备
第14条 根据修理内容认真检查所用工具、量具、吊装用具、材料、备件的规格、质量、数量,应符合要求。
第15条 修理地点应清洁,无影响修理的杂物,尤其是修理液压系统、电控系统的地点必须无污染、无粉尘。对采煤机进行外部清洗,除去煤泥、煤尘等污物。
第16条 检查机体外部零部件有无损坏、丢失。
第17条 井下检修工作地点周围要洒水灭尘,要有足够的照明。
四、操作顺序
第18条 清理修理现场,检查修理场所的安全状况。
第19条 试机并了解故障的现象,判断故障原因,确定修理部位。
第20条 切断电源,打开离合器,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
第21条 关闭冷却水路。
第22条 清理机体上浮煤、矸石及阻碍物。
第23条 修理故障部位应遵守如下原则:先电气,后机械;先外部,后内部;先简单,后复杂;先传动系统,后液压系统。
五、正常操作
第24条 拆装时,敲击应使用铜棒。
第25条 拆装锈蚀或使用了防松胶的部位时,事先应用松动剂或震动处理后再进行。
第26条 拆下的零部件及使用的工具应放在专用工具箱内,不准随处乱放,以防污染。
第27条 更换零部件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核实后方可使用。
第28条 浮动油封的密封环不得有裂纹、沟痕,且必须成对使用或更换。
第29条 O型圈密封圈不得过松或过紧,装在槽内不得扭曲切边,保证密封良好。
第30条 骨架油封的弹簧松紧适宜,按相关规定调整。
第31条 零部件装配前,其相互配合的表面必须擦洗干净,涂上清洁的润滑油。润滑和液压系统的清洗应用干净的棉布,不得用棉纱。零部件装配后,各润滑处必须注入适量的润滑油。
第32条 主要紧固件应使用力矩扳手。
第33条 修理后必须清洗油池,注入油池的油必须经过过滤。
第34条 恢复送电前,修理人员应清理现场,拆除工作帐篷,清点工具,撤到安全地点。修理负责人向相关人员发出送电开机的命令后,方可送电,并由采煤机司机按规定开机试机。
第35条 对于液压牵引采煤机,牵引部的液压系统在井下修理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36条 液压件带入井下时,应有防污措施。
第37条 更换滚筒和截齿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
第38条 对常用工具无法或难以拆除的部位和零部件,要使用专用工具,严禁破坏性拆除。
第39条 采煤机电气部分的修理,按电气设备修理操作规程进行。
六、收尾工作
第40条 理结束进行全面试机,观察是否有异常。
第41条 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并妥善放好。
第42条 切断电气设备电源,清扫修理场地。
第43条 井下修理完成后,应在采煤机运转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并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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