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工作:
充装前的气瓶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无“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以及有报废标记的气瓶;
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无法辩认的气瓶;
3、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辩认的气瓶;
4、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
5、气瓶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它严重外部损伤缺陷的气瓶;
6、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
7、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气瓶;
8、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气瓶;
9、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气瓶;
10、非自有产权或档案不在本单位气瓶:
①气瓶钢印标志为非本单位的气瓶;
②气瓶钢印标志与气瓶标识不一致的气瓶;
③气瓶钢印位置有打磨痕迹的气瓶;
④在气瓶上有重复或多个钢印的气瓶;
⑤没有打上本单位钢印的气瓶。
二、经检查合格的气瓶,放到可充瓶区;不合格的气瓶,放到不可充瓶区。
三、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应符合下表规定:
气瓶型号 充装重量及
允许偏差 瓶体、瓶阀及与瓶体的连接 气瓶有否
鼓包变形 瓶体的温度
YSP-50 49±1.0kg 不漏 无 正常
YSP-15 14.5±0.5kg 不漏 无 正常
YSP-10 9.5±0.3kg 不漏 无 正常
YSP-5 4.8±0.2kg 不漏 无 正常
YSP-2 1.9±0.1kg 不漏 无 正常
四、填写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
五、注意事项
1、复检秤必须在校验周期内使用,先校准“0”位,然后逐瓶进行复称检查。
2、复称不合格气瓶的处理:超重的送往残液处理岗位倒回超出部分,欠装的由充装岗位补足,并且及时调校失准的充装秤。
3、采用肥皂液进行检漏,发现有漏气瓶,必须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