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条 安全阀压力整定
锅炉正式投入运行前,必须对锅筒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按“规程”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省煤器上的安全阀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安全阀压力整定时,应安排专人监视压力表和水位表,防止超压和缺水事故的发生。
操作时,戴好防护手套,清理好场地,放妥工具,防止滑倒和汽、水喷出伤人。
安全阀整定后,应在工作压力下再做一次自动排汽(水)试验,直至符合有关规定。最后必须将其安全装置固定牢固,并封印或加锁。将每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回座压力、阀芯提升高度、调整日期和调整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7条 并炉(也可称并汽),暖管工作结束后,即可进行并炉工作。并炉时,锅炉压力低于运行系统汽压的0.05--0.1兆帕。
并炉时应保持汽压和水位正常,使省煤器投入运行。
第18条 锅炉正常运行
1、水位表中的水位应在水位表中间,运行中应随负荷的变化进行调整,但上、下变动的范围不宜超过40毫米。水位表必须每班冲洗一次。
2、锅炉压力必须保持稳定,不得超过设计压力运行。每星期冲洗一次压力表存水弯管。
3、为防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发生损坏,每星期至少手动一次安全阀,每月至少作一次自动排汽(水)试验。
4、锅炉排污,应在高水位、低负荷时进行。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操作方法如下:
先开启慢开阀,再间断关、开快开阀,进行快速排污。排污结束,先关闭快开阀,再关闭慢开阀。
5、炉膛压力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6、锅炉受热面吹灰,按有关吹灰程序和要求进行。吹灰时应站在侧面操作,防止炉膛火焰由吹灰孔喷出伤人,通常每班吹灰一次。锅炉停用前一定要吹灰,燃烧不稳定时不能吹灰。
第19条 锅炉在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热水锅炉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水压力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铸铁锅炉40℃)时;
(9)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
(10)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时;
(11)补给水泵不断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时;
(12)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20条 紧急停炉的操作步骤:
立即停止给煤和送风,减少引风;
迅速将炉火熄灭,降低锅炉压力,加速炉膛冷却。
因缺水事故而紧急停炉时,严禁向锅炉给水和进行排汽调整。
第21条 临时停炉
停止给煤,将火压好,使锅炉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
关小炉门和烟道门,使炉膛内有少量空气通过,防止可燃气体的爆炸、燃烧。
有省煤器、过热器的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22条 正常停炉
停止给煤,减小鼓风、引风,将燃料燃尽。将灰渣除净,燃烧装置冷却后,停止鼓风、引风。
第23条 锅炉发生事故时,司炉工应根据事故的类别,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给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24条 锅炉停炉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养,防止锅炉发生腐蚀,保养期间应定期检查和更换药品。
四、收尾工作
第25条 司炉工应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保持设备和环境的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