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气瓶充装前应按规定设专人检查,未经检查不准充气。
⒉ 各种充装的气瓶必须在定期检查周期内方能充装。
⒊ 新气瓶首次投用或检验后需充装的气瓶,必须经置换和抽净瓶内的空气,严禁直接充气。
⒋ 气瓶在首次充装前,在瓶体上应有总重量的明显标志。
⒌ 气瓶允许充装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⒍ 气瓶充装后,必须进行充装重量复验,允许差额应小于 0.5千克,严禁过量充装。
⒎ 发现超重和漏气气瓶严禁出站,并及时倒空修复。搬运和装卸气瓶时,要轻搬轻卸,严禁拖拉碰撞。
⒏ 在充装过程中,应对气瓶进行检漏,并严格执行自检、互检和复检的“三检制”。
⒐ 灌装接头处要设置静电接地线。充装接头和称重衡器,应加强日常维修,定期进行校验,保证有可靠的气密性和准确性。
⒑ 凡出现雷雨天气、附近有火情、容器液压异常、气体泄漏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必须停止充装、装卸工作。
⒒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⑴ 漆色、字样与所充装气体不符合规定的,或漆色、 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⑵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⑶ 未表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⑷ 检验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⑸ 超过校验期限的;
⑹ 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⑺ 首次充装,预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⒓ 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钢瓶编号、容积、 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验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