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调车、转线、连挂车辆作业
5.1必须执行下列规定速度:
5.1.1空线上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
5.1.2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Km/h;
5.1.3调车作业有乘坐人员或装载危险品超线货物的车辆时,不得超过30Km/h;
5.1.4接近被连挂车辆时,按规定限速,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
5.1.5在尽头线上调车时,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
5.1.6遇特殊情况,必须接近于10m时,副司机须下车指挥,严格控制速度。
5. 2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
5.2.1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
5.2.2信号不清不准动车;
5.2.3按规定限速
5.2.4需停车时,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并做好防溜、防撞;
5.3连挂推进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严禁跨越区间推行。
5. 4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应作到:
5.4.1指定人员用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车辆运行前端引导,以便及时停车;
5.4.2按规定速度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