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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疾控中心对一起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24日
  2007年5月24日,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电话报告神经内科于5月22日下午五时许收治一名病人,在询问病史、临床检查过程中怀疑该病人发病与职业接触有机溶剂有关,请求给予技术支持。
  
  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了解到患者江莲子,女,37岁,于2007年4月2日起在安徽芜湖宣德鞋业有限公司成型车间,底成型线上从事刷胶工作。5月17日起感觉头晕、乏力、恶心、四肢麻木,就医于南陵县中医院,5月22日转入市二院治疗。经临床检查:上肢肌力Ⅲ~Ⅳ级,深反射功能减弱,为周围神经病的表现。
  
  安徽芜湖宣德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2006年7月份落户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2007年4月份开始生产,生产工作人员基本来自境内农村,女性为主,年龄在18~40岁。企业提供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粘胶剂、处理剂、清洁剂的物质安全资料中可见正已烷、甲苯、丙酮等多种化学物质,现场检测成型车间空气中苯和甲苯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7~9倍。
  
  事件发生后疾控中心领导十分重视,要求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调查核实,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亲自带领专业技术人员多次深入现场调查。在省级职业卫生技术专家的参与下,大家以国家已颁发的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经过反复讨论,给予该事件定性为职业中毒,病人因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结合临床表现在排除其它疾病的前提下,被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炎(轻度中毒)。
  
  针对企业的现状,建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生产工人的岗前卫生知识培训,要告知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接触的化学物质种类、毒性、健康的危害,防范措施,需针对工作岗位的不同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时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明确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因用工而应尽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和所拥有的权利。
  
  通过对该起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政府开展招商引资、为民造福的工作时应考虑职业卫生问题,当前经济发达地区因环保、职业卫生安全等问题严格限制生产过程污染危害较大的企业,导致这类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搬迁,其污染和随着企业的搬迁而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不要以牺牲环境和健康为代价赢得一时的经济繁荣,要用科学的发展观,保持当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建议卫生监督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要督促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加强自身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事实要依法严格处理。
  
  三、建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疾病防治工作范围,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摸清辖区企业数量、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涉及用工人数的情况下,研究制定出防治规划,帮助劳动者认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维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通过合法的程序收集职业卫生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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