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二氧化氮(NO2) 二氧化氮是一种棕红色有刺激臭味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1.448,极易溶于水。二氧化氮对眼、鼻腔、呼吸器官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特别是对肺组织起破坏作用,含量0.0066%时,短时间内咳嗽、胸部发痛;含量0.01%时,剧烈咳嗽、呕吐、神经系统麻木;含量0.025%时,短时间即可死亡。它比SO2和NO危害更甚,严重者导致肺气肿,甚至死亡。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0.00025%。 矿内爆破作业会产生一系列氮氧化合物,如NO、NO2,NO在空气中又被氧化为NO2。 5.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硫为无色气体,具有强烈的硫磺气味及酸味,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1.4337,易积聚在巷道底部,易溶于水。SO2能被眼黏膜和上呼吸道黏膜的富水黏液吸收,刺激眼黏膜和鼻咽等黏膜;在潮湿的矿内,能与空气中水分子结合缓慢形成H2SO2或H2SO2,使其刺激作用更强。同时对煤矿井下的主要机电设备有较强的腐蚀性,影响其性能和寿命。当空气中浓度为0.3~1PPm时,健康人可由嗅觉感知,使呼吸道轻度收缩,呼气受阻;4~6PPm时,则对鼻咽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长时间在5~10PPm的环境中呼吸,可引起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鼻咽炎。呼吸道阻力增大、呼吸道炎症及肺泡本身受到SO2破坏的结果,可导致肺气肿和支气管炎哮喘。吸入高浓度的SO2空气,可引起急性支气管炎,发生声门水肿和呼吸道麻痹,浓度400~500PPm时可立即危及生命。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0.0005%。矿内含硫矿物氧化,燃烧及在含硫矿物中爆破都会生产SO2。含硫矿层也涌出SO2。二、生产性粉尘矿井粉尘是有害物质,它的危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煤尘能燃烧和爆炸,影响生产,威胁矿工的人身安全;二是粉尘对人体有危害,能造成矿工职业病??尘肺病;三是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 1.煤尘爆炸危害 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浮游在空气中的煤尘达到一定的浓度(最低浓度45g/m3);有引起爆炸的热源存在,一般为610℃~1 050℃。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就是要在后两个条件上加以预防。煤尘爆炸将会:(1)生成有害气体。煤尘爆炸后产生2%~4%的CO,其浓度高达8%,这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矿工大量中毒伤亡的主要原因。(2)产生高温。据测定,煤尘爆炸火焰的温度达1 600℃~1 900℃。煤尘爆炸时释放出来的热量,按理论计算在爆炸时产生的气体可达到2 300℃~2 500℃。(3)产生高压。煤尘爆炸的理论压力为750KPa,但在有大量沉积煤尘的巷道中,爆炸压力将随着距爆炸源的距离的增加而跳跃式地增加。在煤尘爆炸过程中,如遇到障碍物及巷道的拐弯或巷道的突变,爆炸压力将大幅度增加。尤其是煤尘连续爆炸时,第二次爆炸的理论压力为第一次爆炸压力的5~7倍。因此,煤尘爆炸的破坏性比瓦斯爆炸更为严重。 2.矿井煤(岩)尘对人体的危害 粉尘一方面被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通过呼吸系统等进入人体,而引起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病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即尘肺。另一方面微细粉尘通过井下风流由井下排入大气对大气造成污染。微细颗粒是传播细菌、病毒最有效的途径,对动植物生长都有很大的影响。 中国职业危害十分严重。据统计,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在2 500万人以上。近年来,每年新发职业病例数均在万例以上,且逐年上升,增长率超过10%。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累计发生尘肺病人50多万例,疑似尘肺者60多万例。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采、掘工作面煤尘、粉尘浓度大有增高之势,危害程度增加,如果防治不力,患病率将呈上升趋势。尘肺病是一种慢性职业病,直接影响到煤炭事业的发展。 3.矿井煤(岩)尘对环境污染 。煤炭堆放在地面后水分逐渐减少遇风就会产生煤尘飞扬;汽车运输也会产生大量的煤尘飞扬;地面生产系统各个转载点,装卸车时都会产生大量的煤尘;主要抽风机排出的风量中含有大量的粉尘和有害气体。这些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对周围的植被、居民、水体、动植物养殖等造成一定的危害。
煤矿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对我国数量巨大的煤矿工人的生命健康产生了非常大的威胁。所以,我们应该积极的防治对策。
总的说,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 建立煤矿职业危害控制指标体系。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没有明确煤矿职业危害控制指标内容。应借鉴国外职业危害控制指标体系,对职业危害提出明确的任务要求。煤矿职业危害控制指标体系内容应包括煤矿职业病死亡人数、死亡率;煤矿新发生职业病人数、发生率;煤矿百万吨职业病发生率等。煤矿职业危害控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原则应坚持设立全国性控制指标、分省区的控制指标、煤炭企业控制指标的原则;以近年来全国职业病统计资料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职业危害指导性控制指标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行重点地区重点控制,使地区控制指标符合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状况的实际,力求使职业危害控制与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绝对量指标与相对量指标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步推进的原则。
二:加强领导依法治理。煤炭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明确工作思路,加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法规的落实力度,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认真扎实地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树立“ 以人为本”的理念,关注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设立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专业人员及设备,认真履行其职业危害防治的工作职责。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突发性危害因素应急救援预案,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煤矿发展的总体规划、生产经营计划,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
三: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做到超前预防。煤矿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后果、防治措施,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因素分析;类工程职业危害的模拟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因素的预评价;煤矿职业病统计分析;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建议;预评价结论等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是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是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建设工程职业危害防治设计要求,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效果评价。
四:依法强化职业危害因素监控及职业病监护工作。煤炭企业应当开展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有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 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检测、监测的频次和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并报有关单位。煤炭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五:加强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提升从人员素质。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接受职业卫生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安全培训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治知识;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等。通过严格系统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六: 建立职业危害突发因素的应急救援预案。煤炭企业应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危害因素,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应急救援的原则;应急策划内容;应急准备;应急回应措施;现场恢复的方式、方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与评审等。
七: 依法强化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煤矿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设施、管理措施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告知、报告情况;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情况;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情况等内容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对粉尘等有毒有害因素超标,既无治理措施,又无个体劳动保护,严重影职工安全健康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尘、毒等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又屡次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予以关闭;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依法予以查处。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