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调查和不完全统计,除历史上积累下来几十万老职业病人外,每年全国新发生种急、慢性职业病1.5~2万例,重大恶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有发生。近年业,大量农民工进入城镇和乡镇企业务工,成为遭受职业危害的又一庞大职业人群。在一些企业和地方,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摧残和损害劳动者健康的情形还十分普遍,给劳动者健康和我国劳动力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卫生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当前职业危害形势,提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4项要求,强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1、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
职业卫生工作是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特别是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劳动力人群是全人口中最富创造力的人群,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劳动者的健康素质,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发展后劲。各地区、各部门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轻视和放松职业卫生工作。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是卫生主管部门和职业卫生机构贯彻党中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具体体现。面对当前严峻的职业危害形势和新的挑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朱容基总理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深入探索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如何按照“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进一步打开职业卫生工作局面,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加强职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职业危害源头
除了继续做好传统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政府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全面承担起职业卫生监察工作。要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劳动卫生工作规范》等国家法律规范以及有关地方法规要求,重点加强对企业职业危害治理、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措施效果、企业劳动组织及流动劳动者用工健康管理等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
3、各地要根据当地厂矿企业职业危害的特点,抓住影响劳动者健康的主要职业卫生问题,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加强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认真贯彻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的要求,开展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评价。要总结分析近年职业危害事故高发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在建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凡是未经职业卫生审查、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补办有关审查手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新、改、扩建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各环节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3.2加强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和指导工作
针对当地职业危害状况,进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依据国家卫生标准、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和劳动条件分级管理标准,加强对现有工矿企业生产工艺、劳动过程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监测管理。要按照政府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企业的危害程度,分期、分批纳人治理计划。对职业危害严重又没有条件治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停业、关闭。
3.3努力防范、控制重大恶性职业中毒事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生产、进口或使用有毒化学品等有害生产原材料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有毒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职业中毒事故报告、调查和组织求援工作,对违法当事人应依法予以查处。
3.4进一步加强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
要认真贯彻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企业认真做好劳动用工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规范职业病诊断、规范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医学鉴定管理。加强职业病报制度,降低漏报率。
4、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自身职业卫生管理,强化企业守法意识,努力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
4.1要求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在制度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规范时,要把国家对工矿企业的职业卫生要求纳入进去。督促工矿企业加强职业卫生责任制,保障劳动者合法的健康权益。
4.2提高工矿企业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治意识,通过职业卫生培训,强化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特别要加强对按触特殊职业危害职工、未成年工、女职工等职业人群的健康保护与管理。
4.3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坚持上岗培训制度,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要充分发挥劳动者参与企业职业卫生自身管理的积极性,坚持上岗培训制度。加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卫生质量管理,严格使用和维护制度。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职业卫生执法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5.1在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和卫生改革中,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服务模式。要做好职业卫生管理的综合协调,主动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充分依靠现在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队伍力量,合理调配职业卫生服务资源,继续做好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5.2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员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和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编者按:1979年8月31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工业企业嗓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从1980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dB;现有企业经过努力暂达不到标准的,不得超过90dB。到1987年在工 程控制措施上相继出台了国家标准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历经20年后的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以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文件发布了《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本刊 于今年第2期上作过信息报道;编辑部为适应有关单位读者与编制“规范”单位深入沟通,“规范”在着看处理职业噪声危害方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与国际接轨,它将对我国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产生深远影响的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普及宣传,推动该“规范”的贯彻实施,在西藏将文件通知和附件“规范”全文照登,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