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一些用人单位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没有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劳动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职业卫生服务,劳动用工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全面落实,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有些地方政府领导缺乏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有的地方甚至竞相降低招商引资门槛,使一些未经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违法立项建设。
三是国家关于产业政策调整的有关措施在有的地方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一些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材料在有些地方仍然继续使用。
四是监管力量薄弱,尤其是基层有关部门执法力量缺乏有效协调配合,监督执法力度薄弱,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惩处不力。
五是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严重不足,职业病防治技术装备得不到补充和更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严重不足,与当前职业病防治任务不相适应。要求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