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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要点整治职业危害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将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一件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大事。该法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一定的权利,但同时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一些忽视职业病防治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
  
  预防为主原则
  
  进行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而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如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就有可能遗留下职业病危害,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职业病防治法》第62条规定:凡有此违法行为的,处以10—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充分考虑特殊人群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隐瞒职业危害,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或禁忌作业。职业病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立法时,充分考虑到职业危害对特殊人群的影响,尤其是儿童、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因为职业危害对他们的危害远甚于一般人群,例如射线对胎儿的不良影响,苯、苯胺、二硫化碳、铅、镉等危害因素对儿童危害的发病率是成年人的几倍甚至数十倍,尤其是对于故意隐瞒职业危害,一致查出有违法行为的,将处以5---30万元的罚款。
  
  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必须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主要包括,每年必须由资质认证的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其浓度或强度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必须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车间布局合理,符合无害与有害分开要求。这项规定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危害,如粉尘、噪声、有害有毒气体等,以确保劳动者最大限度地降低接触量与接触水平,保护劳动者健康。本法第65条规定,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处以5---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其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事实证明,许多事帮发生都存在用人单位缺乏管理和劳动者得不到安全卫生教育,不能进行自我保护的问题。例如,保定市某县造纸厂一起中毒事故中死亡5人,其中3人是因为肓目抢救而中毒死亡的。本法第19条、第24条、第26条分别具体规定了应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职防工作;按规定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危害培训;督促劳动者使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使其遵守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本法规定凡违反以上条款,将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报道,我国职业急性中毒事故每年呈递增趋势,去年发生230起急性中毒,重大事故22起,死亡88人。为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本法自明年起将加大对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例如保定市某箱包厂发生苯中毒,死亡1人,中毒2人,该企业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
  
  执法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从事职业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真实地进行工作。从事本项工作的人员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客观、真实、公正地出具各种资料,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给予处分,罚款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取消其执法资格,并给予降级、撤职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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