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职业卫生资料包括作业场所定期检测资料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卫生防护用品配置情况。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接触史、上岗前的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结果的资料;退休、离岗人员及换岗(调离原单位)人员还需要提供离岗后医学追踪观察资料;因作业场所突发以外急性中毒事故或职业安全事故导致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的,其接触者还应提供应急健康检查结果的资料。“有关机构”一般是指取得资质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如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县级以上医院职业病科。
鉴于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等大多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诊断、鉴定时,靠自己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客观上存在很大困难,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负有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对于先后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其有关单位应当分别履行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用人单位已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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