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从劳资、生产组织安排、经费等方面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两种新增职业病诊断标准发布
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增加腕管综…
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
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知识
如何预防农药中毒?
农药中毒的解毒药物有哪些?
发生农药中毒后如何进行急救?
农药是如何进入人体的?
一般劳保用品有哪些?特种劳保用品有…
粉尘危害及防护
毒物进入人体的三种途径
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种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一)【废止】
外照射防护与内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硫酸的主要理化和危险特性